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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对聚众斗殴罪的规定属于简单罪状,而相关司法解释也仅有寥寥数款的规定。与此相对应的是,聚众斗殴犯罪在司法实务中却日益呈现复杂化趋势,通过对聚众斗殴罪案例的搜集整理,不难发现司法实务中出现过很多疑难问题,譬如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如何认定、双方都需要聚众还是一方聚众即可、一些特殊的主体能否计入到“众”的人数范围、何种情况下可以认定为多次聚众斗殴、持械斗殴又该如何认定,以及斗殴一方没有斗殴故意或者并非出于某种不正当动机能否构成聚众斗殴罪、出现致人伤亡情况是对全体人员还是其中部分成员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而我国目前的刑法及司法解释对这些疑难问题并没有做出细致、详尽的规定。缺乏统一的法律规制,必然导致在司法实务过程中,不同的司法人员因各自理解的不同而做出不同处理的尴尬现象。这将有违司法的公正,损毁法律的威严。鉴于此,有必要对聚众斗殴罪进行一次全面地梳理。本文立足聚众斗殴罪的数个构成要件,以及聚众斗殴罪的转化问题,紧密结合司法实践中容易出现的疑难问题,试图提出一些浅薄的意见和可行的认定标准,为司法实践提供一些佐证。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着重阐述聚众斗殴罪的主体认定问题,论证了首要分子的法定性、非必备性和为首性这三个特征,从概念入手分别分析了聚众斗殴罪组织者、策划者和指挥者的认定标准;同时,针对学界对积极参加者的各争议观点,论证本文的立场。第二章深入剖析了聚众斗殴罪的客观方面。对聚众的两层含义进行分析,论证一方达到3人以上即可认定为聚众,并且讨论了三类特殊人员是否属于“众”的范围;对斗殴行为也进行深入研究。关于聚众斗殴罪的四种加重情节,文章进行了一一考察。尤其对其中多次斗殴和持械斗殴,从多方面进行展开,力求对这两类加重情节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提供较为清晰地论证。第三章针对聚众斗殴罪的主观方面,首先分析其主观罪过是否只能为直接故意,以及是否依照传统观点需要某种流氓动机;其次,围绕学界争论激烈的本罪是否需要双方都具有斗殴故意的疑难问题进行正面回应,论证斗殴故意的单方性特点;最后,因聚众斗殴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以及寻衅滋事罪等犯罪的主观方面具有一定的相似性,故单独设节对聚众斗殴罪与这些犯罪的主观罪过进行界限划分。第四章围绕聚众斗殴罪的转化问题,本文尝试从全新的视角进行探讨。不仅对刑法292条第二款的性质进行界定,而且从转化是否限于故意还是包括过失、转化是否限于个体还是包括整体、转化是否限于结果还是包括过程三个方面问题的提出,创造性地讨论聚众斗殴罪转化的主观罪过形式、责任主体范围,以及转化后的罪数处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