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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第一部分对商业秘密进行了一般考察。 单纯从定性的角度对商业秘密下定义,很难作到周延。故本文首先考察了国际国内对商业秘密所作的典型定义或相关描述,以此为基础,揭示出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其后,通过对中外立法、司法及学者著述的考察,对商业秘密的范围进行了划定,并认为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有不断扩大的趋势,即除了通常认可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之外,管理信息也渐被纳入其中。 将商业秘密作为法律保护对象,前提是必须明确其法律性质。但在商业秘密性质的认识上至今仍众说纷纭,尚无一致观点,其是否为一种财产是各方争论的焦点。有学者认为,从财产的法律特征上看,商业秘密与之有许多不合,如在绝对支配方面,在取得和占有方式、存在状态等方面有本质区别,故只能作为一种能够为持有人带来竞争优势的有用信息。本人以为,商业秘密应当是一种特殊财产,首先是一项无形财产,其次属于知识产权,再次与一般意义的知识产权相比,又有其特殊性。 文中第二部分对商业秘密的民法救济进行了历史溯渊,分别考察了商业秘密民法救济在我国和在国外的历史沿革。通过考察认为,商业秘密作为民法救济之对象是商品经济发展的结果。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业秘密越来越体现出巨大的经济价值,其拥有人迫切需要法律对此予以确认并进行保护。唯如此,才能使得这项财产能够在更大范围内得以有序流转和充分利用,从而促进经济和技术的整体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但在目前,各国对商业秘密民法救济的重视程度和形式各不相同,目前,大多数国家尚未制定保护商业秘密的专门性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还很不充分、不完善、不系统。目前各国主要通过合同法、侵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对商业秘密实施间接保护。只有个别国家采用专门立法的形式保护商业秘密,但采用专门立法例是否为一种立法趋势尚不能定论。另外,商业秘密民法救济呈现出国际化趋势。 文中第三部分对商业秘密的民法救济作了制度分析。首先从颇为典型的合同法理论、侵权法理论和财产权理论入手分析了商业秘密民法救济的法理基础。其次论述了商业秘密民法救济的制度架构,从商业秘密本权和请求权角度构建了商业秘密权的权利体系,另外对商业秘密民法救济的法律制度体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论商业秘密的民法救济系和侵害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体系进行了梳理。再次,以侵权行为为分析对象,剖析了商业秘密民事救济制度的内容,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判定的各个要件作了分析。并认为善意侵害商业秘密行为构成侵权。 本文第四部分对完善我国商业秘密的民法救济进行了思考。笔者认为当前首要的任务是制订和完善商业秘密配套法律、法规。在本部分,笔者分析了我国现行商业秘密民事立法的不足,进而对完善我国商业秘密民事立法提出了具体看法,一是完善现有相关立法,二是制订配套的法律、法规。在本部分,笔者从保护私权、公共利益、国家利益的角度对商业秘密民事救济中应有的限制进行了衡平思考。当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明显有违于公民个体的基本权利、社会公共利益乃至国家利益之时,商业秘密权的行使应当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商业秘密权人应当作出一定的牺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