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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新型城镇化、工业化的不断发展,建设用地供需矛盾已十分突出,一方面城市建设用地紧张,另一方面农村集体土地利用方式粗放、土地使用效率低下,农民权益得不到保障,而由于城乡二元制度的限制,农村集体土地不得进入市场交易。因此,打破城乡二元分割的土地制度局面,构建统一的城乡建设用地市场、盘活农村闲置集体土地资源、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已经成为我国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重点内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其中,作为“农地入市”改革核心的土地增值收益及其分配问题更是成为学术界广泛关注的焦点问题。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要求适当提高村集体和农民个人所获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而提高各利益主体所获得的增值收益可以从两个方面出发,一是提高“农地入市”增值收益水平,二是规范“农地入市”增值收益分配方式。因此,本文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为研究对象,以土地产权理论、马克思地租地价理论和博弈理论作为理论基础,运用文献研究法探讨入市增值收益形成因素、分配主体以及分配关系,并以德清县“四街道八镇”作为研究区域,构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评价指标体系,通过可拓学的熵权物元评价模型对入市增值收益评价等级水平进行评估和分析,并从各指标特征阐述提高入市增值收益水平的办法;同时建立博弈理论Shapley值法对各增值收益分配主体分配比例进行具体测算,最后在基于上述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的对策和建议。本文通过研究得出以下主要结论:(1)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的形成因素主要是由原土地使用者投资、政府及社会投资、供需关系以及土地使用用途调整四方面所导致;增值收益分配主体主要是政府、村集体和农民;增值收益分配关系主要分为初次分配和二次分配,其中,村集体和农民参与初次分配,政府参与二次分配。(2)基于可拓学的熵权物元评价模型对德清县“四街道八镇”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水平进行评价分析,研究表明,从空间分布上来看,德清县西部地区以及东部地区入市增值收益水平较高,中部地区入市增值收益水平较低。其中,莫干山镇、洛舍镇和新市镇达到“高增值收益”水平。(3)以德清县不同用地范围、不同规划用途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为研究对象,通过运用博弈理论Shapley值法对政府、村集体和农民所获得的入市增值收益分配比例进行测算,得到政府应获得的增值收益分配比例应为8.81%-32.21%,村集体应获得的增值收益分配比例应为41.70%-57.47%,农民应获得的增值收益分配比例应为22.80%-33.72%。(4)根据上述研究结果,本文从明确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完善入市税收制度、制定入市土地成本核算办法、产业转型与“互联网+”提高入市增值收益水平、农村集体内部协商增值收益分配方案以及完善民主监督管理体制等角度提出未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的对策建议,可为其他地区提供参考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