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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制度,赋予了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无需以一方违约为前提,仅凭单方意思即可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同时,还规定了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综观我国立法,该制度主要规定于合同法第410条但条文内容简单宽泛,对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适用情形、约定排除任意解除权的效力认定,以及损害赔偿范围等内容都没有具体规定。此外,作为舶来品的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制度,国内理论研究还不够完善,缺少相关的专门著作。立法和理论研究现状存在着法律规范不完善、相关司法解释缺失、指导案例陈旧、理论研究不充分等缺陷。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经济往来的日益密切,商事委托在实践中占据的比重越来越大,传统民事委托已经难以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需求。因此,本文坚持从司法实践出发,通过案例分析法、文献分析法和比较研究法等法学研究方法,从以下三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由第一章构成。该部分首先通过图表的形式,对我国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制度的案例收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结合我国该制度的司法现状,梳理得出三个主要问题,即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适用情形不明确、约定排除的效力认定不一、损害赔偿的范围不明确。第二部分,由第二、三、四章构成。该部分主要针对上述三个主要问题进行逐一讨论分析,并对比研究中外立法和理论研究。以期找到问题形成之根源和完善路径,为正确适用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制度提供新思路;第三部分,由第五章构成。该部分就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制度的完善,提出两点“限制”建议。其中,法定限制主要涉及适用情形的限缩,防止权利的滥用;以及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与限制。意定限制则是对约定排除任意解除效力认定的限制,并对制定认定标准和类型化处理等内容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