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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国家海运系统是全世界最先进的海运系统之一,它为美国的全球霸权地位提供了巨大的经济价值和安全价值。她近百年的航运立法经验是其航运业发展取得硕果的重要因素。 在国际航运界,美国的航运立法是典型的成文法,有着鲜明的沿革过程和完整的体系,记载了她在航运发展史上的每一次尝试,无论成功还是失败都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教训,也为我国的航运立法提供了极有价值的参考。因此,本文旨在通过对其进行研究,为我国的航运立法实践提供建议和参考。 本文第一章首先介绍了美国海运系统在经济贸易和国家安全等方面的先进性,并简单介绍了我国海运系统的现状,从而阐述了航运立法对海运系统的作用和对国家利益的重要性,提出了美国航运立法的可参考性和研究本课题意义之所在。 本文第二章以时间为线索纵向叙述美国各个时期的重要航运立法及其沿革过程,介绍各个重要立法的由来、内容和实施结果。 本文第三章介绍了美国现行的航运立法,在理解其对美国建设和发展的重要意义的同时,了解其对中国的影响。 本文第四章以立法目的为依据将美国航运立法横向地分为两个部分和若干制度分别进行阐述,对美国航运史上所采用的各种主要政策进行评析。 本文将美国航运立法分为两个部分——商船扶持和市场管理。商船扶持立法以1936年《商船法》为主,以1920年《商船法》、1928年《商船法》、1954年《货载保留法》和其他政策为补充,体现了美国对国内商船队全面扶持的政策。市场管理的立法以1916年《航运法》和1984年《航运法》为主,以1978年《受控承运人法》、1988年《外国航运惯例法》和其他政策为补充,体现了美国对本国航运经营者保护,对外国航运经营者限制的政策。 在商船队扶持方面,美国经历了由不重视扶持到全面扶持、再从全面扶持到将扶持贯彻到底的过程;先后采用了造船补贴政策、营运补贴政策、沿海运输权保留政策、货载保留政策、税收优惠政策、以及由政府提供融资担保等各种形式的扶持方法。 在海运市场管理方面,美国经历了由无序到管制,由管制到加强管制,又由加强管制变为放松管制的过程。她将海运市场的管理落实在:对运价和服务合同的管理、对班轮公会和其他形式协议组织的管理(包括反托拉斯和反托拉斯豁免)、对外国航运业经营者尤其是受控承运人的控制、对外国航运政策的监视、对海运及其辅助业的经营者的管理、以及海运管理机构的设置等方面。 本文第五章在对以上措施和制度的评价的基础上,提出要改变我国航运大而不强的面貌,就必须建立完善的市场管理体制,制订《航运法》;并且对商船队建设加以重视,通过《商船法》和其他行政法规加大扶持力度。笔者对我国航运立法提出建议: 首先,建立我国航运立法体系,制订《航运法》和《商船法》两部核心法律。 然后,在《航运法》中明确规定以下内容: 1.海运及其辅助业经营者的市场准入规则,加强政府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2.建立和完善运价报备制度,明确规定运价变动时的报备和生效要求,同时做好运价的保密工作: 3.对要求在我国登记为无船承运人的外商提高保证金要求; 4.在金融市场较为成熟时,将无船承运人提供担保的唯一的保证金形式改革为保证金、其他保证和商业保险三选一的方式: 5.建立我国航运竞争法体系,对公会以及其他形式的协议组织加以明确定义,并对其可以豁免的行为分别以原则和列举的方式加以规定: 6.建立对外国航运政策的监视制度,对损害我国利益的政策、立法与行为作出处理; 7.明确授权设立法律法规的执行部门和海运规划部门,并赋予其应有的行政权力。 在《商船法》中应当规定以下内容: 1.对违反老旧船舶报废规定者进行处罚,对提前报废者进行奖励: 2.对指定的新型和大型船舶的出资建造者进行补贴; 3.设立基金或者由国家财政拨款,向在国内和国外建造国家运力所需船舶的出资者提供不同优惠程度的融资担保: 4.建立延期纳税基金,实施税收减免; 5.明确规定使用五星红旗商船队运输军事物资与供给和政府采购的货物; 6.明确规定沿海运输权保留给五星红旗船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