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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制度是国外破产法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制度。我国在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借鉴各国经验引入破产管理人制度,并在第三章专门规定了破产管理人选任、职权、监督等重要内容,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又对管理人的选任、报酬做出更细规定。破产管理人制度的研究不仅仅是为了提出某种理论框架,而需要在相关破产管理人制度的框架下,指导司法实践中有关破产管理人的选任、监督等一系列实务问题,有利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理人的相关司法解释过于简陋粗疏,司法实践中可操作不强,不能适应破产实践的需要。本文在破产管理人制度的研究中,从现有制度框架出发,以破产实务为视角,探讨破产管理人制度中有关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不明、选任机制不完善、监督机制不合理、报酬缺失的问题。基于破产法的立法目标,针对管理人法律地位不明的问题,提出明确破产管理人独立性、中立性、专业性的法律地位;针对案例中破产管理人选任的问题,提出改善当前选任模式、细化管理人名册以此来限制法院的权力和摒弃清算组作为破产管理人;针对管理人超越职权而无人监督的问题,提出建立专门政府监督机构,并对管理人监督的操作措施提出浅显建议以避免监督空泛化;对管理人无报酬来源的情况,提出建立破产管理人报酬基金制度。第一章主要介绍了文章的选题意义、文献综述、研究方法、研究重点。对破产管理人人制度研究的重要性做了简要介绍,梳理了国内外研究现状,并介绍了本文研究的侧重点。第二章是问题的提出,包括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不明、选任机制不合理、监督机制不完善、报酬来源缺失。第三章是对破产管理人制度的检讨,涉及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选任机制中的选任模式、选任对象和选任方式,监督机制中的监督主体和监督方式以及有关报酬的规定。第四章首先介绍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沿革,明确破产法的立法目标。之后提出要明确破产管理人独立性、中立性、专业性的法律地位;在选任机制上提出改善当前选任模式、细化管理人名册、摒弃清算组;在监督机制上,提出建立专门政府监督机构,并对监督措施加以细化以增加实践操作;针对管理人报酬得不到保障的问题,提出建立破产管理人报酬基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