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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统治者吸取唐末武将专权致使社会混乱、政权更迭的教训,将兵权、财政、司法等权力收归中央,大大弱化地方权力。统治者采用“重文抑武”的用人策略,严格立法,建立起一套规范化程度较高的文官制度。随着宋朝社会经济文化的快速发展,统治者逐步认识到法律在治理国家中发挥的重要作用,要求官员习法用法。同时,由于宋朝大规模实行科举取士制度,再加上大量官员子弟通过恩荫入官,使得宋朝社会冗官矛盾日益突出。因此,为保证官员队伍的法律素质,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宋朝设立了官员法律考试制度。学界对宋朝法律考试制度多有研究,但对于官员法律考试制度的专门论述相对来说不够系统、全面,在立法背景与对后世的影响上涉及较少。本文以《宋会要辑稿》等史料为基础,从官员法律考试制度的立法背景及宗旨、法律渊源、制度的类别与内容、评价等方面对这一制度进行全面深入的论述,结合学界对这一制度的研究提出自己的认识,并对前人研究中的某些观点进行补充和修订。本文除去引言,正文共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宋朝在任官吏法律考试制度的缘起与法律渊源,分为立法背景及宗旨、法律渊源两部分。宋朝较唐朝在政府管理上变粗放型的武人政治为系统规范的文官政治,统治者重视法律在治理国家以及官员选任管理上的调节、约束作用,要求官员学法用法。同时,由于社会经济文化的快速发展,产生了新的人身、财产关系,社会利益呈现多样化态势,人们的权力意识和法律意识也不断提高,这对各级官员的法律素质都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官员为满足自身岗位的需要,必须自发性地学法。因此,宋朝统治者为适应新的社会需要、维护自身统治而设立官员法律考试制度。这一制度的法律渊源包括皇帝诏令、中央及地方机关出台的补充性规定以及经皇帝确认的臣僚奏议等。第二部分主要论述宋朝一般官员法律考试制度。这一部分分为文官铨试法、试刑法两个章节。文官铨试法是统治者在荫补人、京朝官和州县官员中设立的注官考试。随着庆历新政与熙宁变法改革,铨试法得到较好的发展,几经修订一直延续到南宋灭亡,成为宋朝在任官吏法律考试的重要制度之一。试刑法是统治者为选拔中央和地方司法官员而设立的专门性法律考试,其前身起于宋初试判制度。试判制度源于唐朝实行的身言书判试,设于太祖时期,终因考试内容相对固定逐渐失去选拔的意义,于神宗熙宁时期停止实行。试刑法起于太宗雍熙三年,除司马光主政时期停止实行外,其余各朝先后对考试内容、成绩标准和奖励政策做出详细的规定,这一制度对提高各级官员的法律素质、维护社会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第三部分主要论述宋朝几类特殊官吏的法律考试制度,分为武臣呈试法、吏人法律考试和摄官考选转正中的法律考试三个章节。武臣呈试法主要针对武官转任升迁设立,既测验军官的骑射弓艺、兵法韬略,又考察他们的通法、断案能力,这要求武官不仅要具备过硬的军事素质,还要懂法,以保证军队纪律严明。吏人法律考试起于宋真宗时期,统治者为鼓励吏人忠于职守、积极学法,规定吏人可通过法律考试获得晋升机会,这对提高吏人法律素质、维护朝廷行政秩序起到重要作用。摄官是朝廷在两广地区实行的区域性选官制度,统治者通过法律考试在当地士人、散官中选拔官员,一方面满足当地士人做官的需要,另一方面可以更好地对这一地区实行管理,体现了统治者在政府管理上的灵活性与针对性。第四部分是对宋朝在任官吏法律考试制度的几点思考。首先宋朝实行官员法律考试制度对宋朝统治者提高官员法律素质、缓解冗官矛盾进而维护自身统治者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这一制度对明清后世也产生了深远影响,特别是民国时期北洋政府在中央设立文官考试制度,重点考察法条律令,在选拔地方官员时也要考察应考人员的法律素质。此外,宋朝在任官吏法律考试制度也存在弊端与不足,比如封建特权思想影响考试的公平性,考试过程中作弊现象严重等。最后一部分是结语,对宋朝在任官吏法律考试制度进行总结。宋朝在任官吏法律考试制度虽有弊端与不足,但我们更应当肯定这一制度对提高官员法律素质、维护社会秩序所起到的积极作用,以及这一制度在封建历史的长河中所表现出来的创新价值和对完善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