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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在民法理论上可分为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两种。人的担保即通常所说的保证,它是指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约定履行或承担责任,即以从合同之债保障主合同债权的实现。物的担保是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作为债的担保,故更具有可靠性、安全性。我国担保法规定了三种物的担保方式,其中抵押是最具典型的担保方式。抵押因其优点和特点在实践中被推崇为一种最重要、最理想的担保方式,被称为“担保之王”。在众多担保方式中,抵押因其理论性较强,是引发争议较多的问题。我国于1995年6月通过了《中华人们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2000年9月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这对规范担保制度,保障债权的实现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证。我国的动产抵押包括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动产抵押是债权人提供的不转移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予以变价并就其价款优先受偿。抵押和质押,不能完全以标的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来区分,在很大程度上应以是否移转占有以及是否需要登记来区分。同时,动产抵押也不能由动产让与担保所代替。共同抵押,是特殊抵押的一种。实践中往往存在多个抵押物及多个物上保证人的情况,致使实现共同抵押权时产生许多无法回避而且难以协调的关系,如共同抵押权人的选择权、多个抵押物的实现顺序等等,从而使共同抵押权的实现成了复杂而难以解决的问题。我国担保法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一样,规定了法定抵押权,它是指当事人依据法律的规定而直接取得的抵押权。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法定抵押权只限于建筑工程承包,并不适用建筑工程承包以外的承揽关系。法定抵押权与留置权不同,标的物的占有与否是区分的关键。法定抵押权与优先权也不同,优先权多为保障特别的债权而设。一般认为,抵押权具有优先受偿性,在单独抵押权下,其受偿顺序较易确定。但在多重抵押的情况下,各个抵押权人实现权利时,必然涉及抵押权实现的顺序问题。而顺序设定的合理与否,将直接影响到各抵押权人权利能否得到充分、合理的保护。在抵押权实现的过程中,常常产生第三人的权利保护问题。依照我国《担保法》规定,在抵押关系设定后,抵押人仍然享有对抵押物的所有权,相应地享有对抵押标的物的处分权。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抵押人转让抵押物应有一定的条件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