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环境损害责任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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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是没有国界的,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及利益的获取更带有浓厚的国际化色彩,从海洋的自然属性或是其利用方式上看,它的环境维护绝不是仅仅相关于邻接的国家。日本福岛核危机中,日本政府向其领水倾倒废水,这种行为,无论是从海洋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还是对其他邻国的利益上看,都是当今国际社会亟待面对和解决问题。而国家作为国际社会协商处理重大问题的重要参与者以及国际法律责任的主要承担主体,因此在海洋环境损害领域里探讨国家的法律责任问题,是国际实践的必然趋势。  本文从国际法律责任的相关概念入手,区分国际责任、国家责任、国际损害后果责任等近似概念,比较国际损害后果责任与传统国家责任的区别,探讨在海洋环境损害领域引入国际损害后果责任的必要性及意义何在?归责原则有何种变化?在责任的免除条件上又有怎样的不同?责任救济方式可以作出怎样的创新?我国在立法和司法上应作出何种改进?本文分为五个部分来分别讨论上述问题。  第一部分:海洋环境损害法律责任概述。这部分主要是从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特点、构成要件、形式及海洋环境损害行为的历史演变等方面入手,对本文探讨的主要问题进行界定,根据国际法委员会的相关报告总结国际损害后果责任的产生和发展,并对其性质、适用范围、现有立法及相关术语进行介绍及论述,并提出观点——在海洋环境保护中适用国际损害后果责任是有必要的。  第二部分:海洋环境损害归责原则。这部分从归责原则的一般理论入手探讨海洋环境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传统国家责任以过错责任原则为核心,但随着国际实践的发展,过错责任已经无法满足海洋环境损害的新情况,而在国际法律责任的归责制度中引入无过错责任原则成为一种必然选择,经过论述,笔者认为,国际损害后果责任以包含绝对责任原则在内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为其唯一的归责原则,是一种符合国际法精神且合理的选择。  第三部分:海洋环境损害责任的免除。因为一些特定的原因,责任主体并不必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而因为责任性质,适用领域的不同,免责事由也有其区别。国内法、国际法其法律责任的免责事由必然存在差异,而传统的国际法律责任制度与国际损害后果责任也是存在很大的差别。根据《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的规定,传统的国际法律责任主要有同意、自卫、反措施、不可抗力、危难、危急情况等六项免责事由。根据海洋环境损害中国际损害后果责任的特殊性,其免责事由主要有:不可抗力、紧急情况、受害方或第三方原因。  第四部分:海洋环境损害救济方式。无救济则无法律。而救济不应只包括事后补救措施,还应当包括事前的预防措施。本文从海洋环境损害责任的传统救济方式与救济方式的新发展两个方面对本部分进行研究,并提出笔者的一些尚处初级阶段的构想——国际环境风险担保机构,以供大家探讨、指正。  第五部分:中国的海洋环境法律责任立法和司法改进。相较于国际海洋环境法律制度,我国在立法上,相关法律文件分散不系统、上位法与下位法不协调、新法与旧法不统一;司法上,目前,司法人员大多不具备对国际条约的良好运用能力以及国内相关程序立法的缺失,诉讼机制难以有效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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