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证人证言”在各国刑事证据立法与实践中一直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对于这类通过直接感知犯罪并向法庭陈述从而帮助侦破案件的行为,从古至今一直被世界各国所重视。未成年证人作为证人群体中的一个特殊存在,本身存在许多与成年证人的差异,因此其作证能力和证言可采性的认定都应与成年证人有所区别。我国虽已出台多项法律法规保护未成年任的合法权益,法律条文涉及未成年人方方面面,但遗憾的是其中对未成年证人的相关规定却是寥寥数语概括而过。我国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均承认未成年人的证人资格,但是由于未成年人生理、心理阶段的特殊性,故将其与成年证人一概而论是不恰当的,对其证言进行可采性的辨明成为一个难题。加之已有规定存在审查标准不明确、审查程序不严谨等问题,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证人证言的利用少之又少,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一部分未成年人受侵害刑事案件的公平正义。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首先分析我国未成年证人证言在立法、司法实践领域的客观状况,将从两个方面分析,一是从未成年证人作证能力的认定上比较中外不同法系对此之不同规定,二是从未成年证人所作证言的可信性(可采性)认定上比较分析,并结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司法实践发现法律漏洞或不足。其次,具体分析造成未成年证人证言在司法认定方面困境重重的多种原因,此部分将从四个层面展开:一是未成年人个体发展不同阶段的不同特性及其对证言的影响;二是证据补强规则在刑事诉讼领域对于未成年证人证言适用的缺失;三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未成年证人作证程序的不完整、不科学;四是对未成年证人的庭后保护,尤其是心理疏导方面的制度存在不足导致未成年人对“作证”和司法相关活动产生抵触致使无法配合证言收集等工作。以上这些原因使未成年证人证言在我国刑事司法中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本文的最后一部分将针对上述问题提出相应的立法、司法建议,从资格的认定、证言的补强、作证程序到作证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这几个方面加以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