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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尤其是90年代以来,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中国婚姻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挑战,非婚同居现象明显增多,呈逐年上升的态势,越来越多的人认同并采取非婚同居的生活方式。但是目前我国法律对非婚同居的规定基本上处于真空状态,庞大的非婚同居者正徘徊于法律的门外。1989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是目前调整非婚同居关系的主要法律规范,但该法条就非婚同居问题所产生的人身、财产各式纠纷的处理略显粗糙,保护的力度不大,而立法的天生残缺又导致了司法实践中法官对相同或类似非婚同居案件的判决大相径庭,严重有损法律的公正和权威,因此,法律有必要对非婚同居关系重新做出统一详细的规定。全文分为引言、正文、结语三大部分,其中正文包括以下内容:第一部分引用王某和李某之间“分手赔偿协议”的案件,笔者首先从合同理论和侵权理论对此进行法律分析,进而引出对非婚同居问题的法律思考。第二部分着眼于非婚同居的理论基础。首先,界定非婚同居的概念并分析其法律特征,将同性同居排除在非婚同居之外。然后简要总结我国关于非婚同居制度的法律规定及其不足之处。在考察国外对非婚同居的法理理论和立法规定之后,笔者提出我国法律对于非婚同居不应该视而不见,并简要分析了我国对此问题应采取何种立法模式。第三部分是关于非婚同居合同。我国法律对非婚同居协议未做任何明文规定。鉴于非婚同居协议的特殊性和重要性,笔者将其作为独立部分进行思考。首先从非婚同居协议纠纷的现实状况入手,对其效力是否适用合同法以及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做了充分的法律分析。第四部分非婚同居的立法完善。通过比较法学的研究方式,笔者提出了对非婚同居进行法律规制的具体制度设计,认为法律应该保护非婚同居当事人之间有限的人身关系,对其财产的归属采用约定优先,兼并保护非过错方为原则的分配方式,并有条件地肯定扶养请求权和部分遗产继承权,对非婚同居终止制度,法律应该坚守最少干预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