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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英美法系国家通过判例确认了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以来,该制度在民事赔偿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我国新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和现行其他法律也有相关或类似规定,但距离真正意义的惩罚性损害赔偿还有不小差距。通过历史分析、比较分析等方法,本文对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具体内涵、历史发展、四项功能、构成要件以及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存在的问题和完善措施进行了阐述。 在第一部分,本文对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定义和历史发展进行了具体分析。在定义部分,先是研究英美法系对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定义以及各项定义的侧重点,然后列举我国学者对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定义,最后提出本文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具体含义;在历史发展部分,先是从古代早期、罗马法及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的顺序上,通过具体规定和研究判例的方式,分析了惩罚性损害赔偿在西方国家的发展脉络;然后,讲述了我国惩罚性赔偿由古至今的发展,并对现行有关规定进行简要评价。在第二部分,对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具体功能和构成要件进行了详细阐述,先是阐明了惩罚性损害赔偿本身应具有的威慑功能、惩罚报复功能、补偿功能和激励功能,然后在分析惩罚性损害赔偿功能的基础上,提出其特有的主客观四项构成要件。在第三部分,以侵权责任法为中心,提出我国惩罚性损害赔偿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建议。指出当前的损害赔偿制度难以弥补公众的社会失衡心理、不利于权利意识的培养等缺陷,阐明完善我国惩罚性损害赔偿在推动经济发展、构建诚信体系、保障基本人权、维护民族尊严等方面的必要性,最后提出完善我国侵权责任法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具体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