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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社会,如何使产品脱颖而出,除了给产品新颖独特的包装外,经营者只能依靠一套成功的市场营销,于是比较广告等市场营销利器应运而生。比较广告最早出现于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现今已在西方发达国家盛行,在我国的大量出现始于20世纪90年代。比较广告是通过产品之间的比较,使自己产品的独特优势更加突出,增加了消费者对产品的感知,从而使产品更容易获得消费者认可,比较广告因此而成为经营者开拓市场份额的奇兵利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经营者对比较广告的需求日益旺盛。然而我国现有关于比较广告的法律规范不够完善、具体,缺乏操作性,导致经营者使用时无所适从,出现纠纷后的执法尺度不一,有损法律的权威。因此,我国亟需通过完善法律规范,加强对比较广告规制。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并根据国情加以适当的吸收。由于比较广告的本质是市场竞争,因此,应当以素有“市场经济宪法”之称的竞争法加以规制。如此以来,既可以有效地遏制经营者利用违法比较广告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也有利于加强行政机关对比较广告的行政管理,从而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平稳、较快地发展保驾护航。当前正值我国法律修改与完善的高峰期,但令人遗憾的是,2006年的竞争法修订稿仍没有把比较广告纳入调整范围。因此,笔者期待以此文引起立法者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