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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交往的频繁,事必躬亲在复杂的社会关系中注定是一种理想的状态,因而孕育了代理制度。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独立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等同于被代理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那么,代理人与第三人为的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代理制度的运用过程中,又衍生了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现象。可见,无权代理并非代理的种类,而只是徒具代理的表象却因其欠缺代理权而不产生代理效力的行为。无权代理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包括表见代理和表见代理以外的狭义无权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所为民事法律行为时并未被被代理人授权,但是行为人因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种种关系,使行为人徒具外表授权的特征,误使第三人有充分正当的理由信赖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之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法律赋予其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即由被代理人承担授权之责。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表见代理以外的无权代理,即是狭义无权代理中行为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所为民事法律行为时既未被被代理人授权,也不存在误使第三人信赖其有代理权的客观事由,狭义无权代理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行为人承担,与被代理人无关。事实上,准确区分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成为实践中的难点,只有准确把握二者的联系与区别,才能在实践中予以准确界定。本文就表见代理和狭义无权代理的立法沿革、概念比较、类型比较、效力比较、责任承担比较等诸多方面阐述二者的联系与区别。本文运用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结合具体民事审判实践中的案例进行分析,主要从狭义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的联系与区别着手,论述二者在实践中如何区分认定。作者还就在司法实务中认定狭义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的一些疑难问题做了一些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