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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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为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指引。该制度在八年的实践中逐步厘清有关诉讼程序的各种概念和规则原则,但对执行程序却始终没有进行规制。这导致该类案件诉讼和研究如火如荼,执行程序的研究则略显冷清。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判决执行与私益诉讼判决执行在诸多方面存在差异,依照私益诉讼判决的制度无法满足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判决执行需进行的规制。具有针对性的专门程序的缺失导致司法机关在环境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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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为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指引。该制度在八年的实践中逐步厘清有关诉讼程序的各种概念和规则原则,但对执行程序却始终没有进行规制。这导致该类案件诉讼和研究如火如荼,执行程序的研究则略显冷清。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判决执行与私益诉讼判决执行在诸多方面存在差异,依照私益诉讼判决的制度无法满足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判决执行需进行的规制。具有针对性的专门程序的缺失导致司法机关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判决执行过程中,尤其是在具有生态修复内容的判决执行过程中因没有确切的法律规范而无所适从。因此本文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判决执行与私益诉讼民事判决执行的不同为依据,说明构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判决专门化程序的必要性;并以具体的执行生态修复判决内容为视角,提出应明确生态修复工程的制定主体,实施主体以及引入听证制度;同时提出应通过完善监管机制,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保险等措施来助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判决执行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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