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债法律问题研究

来源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ance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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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以物抵债进行规定,因此实务中以物抵债案件的裁判存在诸多争议。笔者在阅读了相关案例和学术文献后发现,关于以物抵债的争议主要集中在概念、性质和效力问题上,本文将着重论述这三部分的内容并提出自己的观点。第一部分以物抵债的概念问题,以物抵债应当具备两个构成要件:第一,原债务的存在;第二,以抵债物的给付消灭原债务的合意,只要符合这两个构成要件,我们认定该行为是以物抵债;代物清偿和流质契约均符合以物抵债的构成要件,属于以物抵债的一种类型。第二部分以物抵债的法律性质问题,主张诺成合同说的观点认为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主张实践合同说的观点中,一部分是将以物抵债等同于代物清偿,从而适用代物清偿的实践性,另一部分认为合同自由在特定情况下应当有实践性的限制。本文认为以物抵债应根据以物抵债订立的时间为标准分阶段讨论其法律性质问题,结合具体情况认定诺成性或实践性。第三部分以物抵债的法律效力问题,效力问题的分析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第一,流质契约型以物抵债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从而使合同有效;但在效力方面应当做出一定的规制,未经登记的流质契约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发生约束力,经登记可对抗第三人;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不必然取得担保物的所有权,而应参照抵押权的实现规则就抵押物进行变价后优先受偿。第二,履行期限届满后的以物抵债与原债务合同并存,债权人对同时存在的以物抵债和原债务合同的请求权,应当以当事人是否约定了以物抵债的清偿期为标准分情况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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