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劳动合同是一种公权力干预的特殊合同,其在实现我国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调整劳动关系方面起着难以替代的作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一项很有特色的合同制度,法学界和实务界都给予了极大的关注。2008年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极大扩展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以期保护劳动者和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然而,在其出台前的半年里,一系列“辞退”、“瘦身”、“裁员”等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事件此起彼伏,使该制度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为何现实的选择与立法的引导背道而驰,为何规避法律成为可能,为何保护劳动者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款反而挤压了劳动者的就业空间?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主观上的误解、利益的驱动,也有客观上我国低端劳动力市场供远大于求的状况没有改变。但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立法上的不完善无疑是最根本的原因。本文将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基本理论入手,运用比较的方法界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概念,概括其特有的价值,并在立足我国劳动力市场现状的基础上明确它的法律地位。然后,通过分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立法理念、订立、变更、解除和实践状况等环节,找出立法上的不足。比如:劳资冲突立法理念的缺陷;现行法律没有对固定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做出区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没有时间限制;立法上对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限制过于严格;立法没有区分不同层次的劳动者,忽视了劳动者的辞职权等等。最后,文章将针对以上缺陷,从立法理念的转变、无固定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联动机制的构建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独立的解除制度的建立三个方面来对立法做出完善,以期转变与立法背道而驰的实践状况,发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有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