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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入信息时代,作为最重要的无形资产之一,商业秘密的价值毋庸赘言。近年来,国内外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频发,发达国家旨在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以巩固其竞争优势,而发展中国家在保护自主商业秘密的道路上同样披荆斩棘。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商业秘密相关问题的解析将在很大程度上补救雇主与雇员、企业与竞争对手间因商业秘密所造成的关系破裂。同时,也有利于规整早已泛滥的竞业禁止协议,和谐化雇佣关系,还社会以合法的人才任用机制,还大众以自由的择业权。因此,我国当务之急应出台一部能够平衡各方利益的商业秘密专项立法,并积极借鉴西方制度之优越性,取之精华,以弥补我国当前在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中存在的漏洞和不足。故此,本文主要采用理论和比较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首先,阐明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理由及形式,在分析中美两国商业秘密立法发展及现状之余,指明我国当前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中存在若干问题。其次,从商业秘密的含义及构成要件着手,通过要素说的法律价值比较,指出中美在设定商业秘密之构成要素标准时的不同观点。而后,本文着重分析了竞业禁止与商业秘密保护的关系,试图针对“竞业禁止”与“雇员自由择业权”之间的矛盾展开论述,并于本章最后引入美国之“不可避免泄露规则”,可资我国商业秘密立法修法参考。再者,美国公共利益抗辩规则的创立,为商业秘密保护中涉及公有领域的法律问题提供了依据,值得借鉴。最后,为完善我国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本文提出若干建议供立法者参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