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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进入经济发展的快车道,社会转型加速,民间纠纷数量急剧上升,如何有效且快速地消解社会矛盾纠纷、实现社会“善治”成为众多学者所关注的热点。文章以治安调解这一“公权力”与“私权利”交叉结合的行政性活动作为研究对象,透视治安实践中各方当事人与基层警察之间的关系和博弈,力求为基层的治安调解实践提供积极有益的理论和策略支持。同时,本文关注到一旦“公权力”介入到私人意思自治的领域内,如果缺乏相关的制度性约束,很容易造成权力的异化,进而损害公民权利。因此,本文通过研究治安调解活动,解决当“法理”进入“情理”之时,其中的边界为何的问题,即刚性的制度性约束与柔性的社会实践之间如何合理匹配的问题。“调解”作为中国传统的纠纷解决路径,具有中国特色,本文还力求通过研究中国治安史中的调解文化,为当代的治安调解实践厚植文化土壤。当前的《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对治安调解工作做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但对于治安调解中相关概念的规定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在治安调解实践中应当注重治安调解适用的优先性,在完善“民间纠纷”范围的基础上,明晰治安调解的适用范围,实现“容许”和“排除”相统一的制度构建。同时为了疏解治安调解的工作压力,应当建立“警民联调”和“治安调解与司法”对接制度,并注重证据转化的相关问题,注重发挥社区民警在治安调解中的作用,明确其相应的职责和职能,使之成为治安调解的中坚力量。治安调解中实然地存在着“场域”与“谋略”的灵活选择问题,即存在窗口空间、街头空间、社区空间的场域选择以及空间再造问题和“说服—教育”型、“平等—协商”型、“压制—屈从”型、“沉默—自主”型四种谋略选择问题,警察应根据当时的双方当事人的表现和状态,灵活选择“场域”和“谋略”,在三方的博弈中实现利益的相对均衡。公权力介入“私人意思自治”领域时,应尽量避免限制双方当事人的自由行为,最大限度地尊重传统与惯习。同时,注重对公权力的规范性制度建设,实现制度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全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从当前大调解与治安调解的概况、治安调解概念的厘定以及治安调解的价值定位三个方面对治安调解进行基础性和概念性的探究,为后续实践性研究扫清障碍。第二部分,主要分析当前治安调解所面临的的困境以及成因,主要基于笔者的实践调研进行问题发掘,随后从机制运行层面对治安调解的成因予以分析,可得如下成因:制度层面上,制度供给相对匮乏;成本层面上,纠纷化解具有经济优势;客体层面上,矛盾纠纷具有复杂性;主体层面上,警察的认知偏差与行为偏差;场域层面上,基层权力存在真空;执行层面上,结果具有非强制性;根源性层面上,公权介入私权边界具有不确定性。第三部分,主要从治安史论、治理理论、博弈理论和法学理论四个方面的基础理论为治安调解实践提供文化底蕴、体制机制、策略选择、法理基础等方面的有益支持。第四部分,结合前文对相关概念的定义、困境成因以及基础理论的有关分析,对当前的治安调解实践提供相关建议。希望通过完善进行治安调解的机制再造进行相应的完善,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其措施包括:完善治安调解的制度建设、引入多元主体力量、丰富治安调解的“场域”和“策略”选择、建立治安调解大数据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