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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权概念来源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三元论”观点,其是人们在区分所有建筑物广泛流行的基础上,以公民自治的理论思想追求区分所有建筑物利益最大化的结果。成员权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团体自治的物权权利。这种权利具有依附性,它不能够单独存在于区分所有建筑物上,而依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权和共有权的存在而存在。成员权具有权利义务的复合性,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成员权还具有永续性,只要建筑物存在,区分所有权就存续,区分所有权人团体关系也会同时存续,原则上不得解散。区分所有权人基于成员权享有表决权、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的权利、选举权与被选举权、选聘、解聘管理服务人的权利、请求权、知情权和监督权,承担执行区分所有权人管理团体集会所作出的决议的义务、遵守管理规约的义务、接受管理人的管理的义务和支付共同费用的义务。成员权的重点在于以何种方式实现团体自治并最终实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这种特殊财产权,因此对成员权行使方式的研究是成员权研究的核心问题。成员权的行使有别于其他权利行使的特点在于,区分所有权人拥有行使方式的选择权,但就目前来讲,组建自治管理团体组织的方式比较符合成员权的特点和需要。成员权应该在遵守全体参与原则、多数决定原则、合理原则、代表原则与分权原则的前提下由区分所有权人以管理团体的方式行使,这是实现成员权的最佳途径。在成员权的实现过程中,管理规约和管理团体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也是本文分析探讨的重点内容。管理规约作为成员权行使的基础,充分地体现了区分所有权人私法自治特点,其实际上为规范区分所有权人之间管理关系的自治规则。管理规约主要由区分所有权人大会就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客观情况、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同事务、区分所有权人相关的权利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该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作出约定,充分体现了区分所有权人的意思自治特点,于区分所有权人间发生法律效力。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管理规约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管理团体是成员权的行使机构。关于管理团体的性质,理论界有法人、附条件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几种观点,笔者倾向于承认管理团体具有法人资格,这符合了管理团体的法人化发展趋势,另外,也便于管理团体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包括经济活动、司法活动在内的管理职权。区分所有权人大会和管理委员会作为管理团体的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分别承担了不同的职责和权限,对其进行分析和研究,对成员权的实现来说,具有重要的地位和意义。文章在叙述各部分内容的同时,通过分析对比各国立法例及理论学说,对存在争议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并提出了相关的建议,并对几类特殊人员成为成员权主体的法律问题、首次业主大会的召开难问题以及业主委员会监督难的问题专章进行讨论分析,以期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