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蓬勃发展,跨国公司成为全球经济发展的积极参与者,其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本效率、带动世界经济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等发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发达国家环境标准的提高,环境标准较低的发展中国家成为他们投资的理想场所,但同时也对当地的环境造成了恶劣影响。由于跨国公司多以母子公司的形式存在,当其在东道国的子公司产生环境侵权行为时,母公司却在有限责任的庇护下全身而退。即使受害者到母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诉,但由于冲突规范的限制,起诉常被母公司所在地法院以不方便法院为由驳回。跨国公司享用了东道国的利益却不用承担相应的责任,有违实质公平。
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拟从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承担环境侵权责任的障碍和形式、管辖和法律适用等方面来论述跨国公司的环境侵权责任承担问题,以期对上述问题有更明晰的认识。第一部分介绍了跨国公司的概念和特征,引出跨国公司的环境问题;第二部分在第一部分的基础上,分析跨国公司承担环境侵权责任面临的障碍和责任承担形式,主要有传统的有限责任、公司人格否认和特定情况下的“整体”责任;第三部分和第四部分从国际私法的角度分析了跨国公司环境侵权的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并论述了不方便法院原则;第五部分总结了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并提出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