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原则上能够激发我们行动的东西,实际上也应当是能够引起我们实践关注的东西。回答道德理由的终极依据何在这一问题,以往的理论认为它的出发点应该既切中于我们的主观关切又能够依据于道德的客观要求。否则若离开前者,道德论说可能成为乌托邦式的建构;若离开后者,对行动正确性的辩护又易失去权威性和合法性。说明这一问题和解决这一问题的难度不尽相同,这也正是造成了以往伦理学研究中休谟主义和康德主义分歧的肇起,并随之伴随着当代元伦理学研究两大对立:非认知主义和认知主义、实在论及非实在论的理论冲突。到目前为止,我们尚不能完备的回答理性的和客观性的辩护为什么需要终止于人的主观或情感,并且基于非认知主义的主观的道德判断究竟具有多大程度的合理性仍旧存在争论。但是无法完备的回答这些问题,虽不妨碍我们说明认知主义和非认知主义的辩护如何证明道德是否存在最终依据,然而反过来却迫使我们必须回答一个行为是道德的,何以从客观性和实在性上得到保障,并且基于这一保障的道德理由与其他非道德理由相比何以具有对行为约束的优先性。解决上述问题需要分两步走,第一,道德存在客观实在依据吗?在本文中的考察分别来讲即:1.道德属性何以客观实在;2.道德判断何以普遍化。第二,较之于非道德理由,道德理由作为行动理由的候选具有何种的优先性?这两个问题合并起来即:什么使得一个理由具有了道德意味并且使得这个道德理由优先于其他理由?回答第一个问题是本文研究的重点,回答第二的问题是本文研究的一个副产品,因为道德的客观性和实在性的问题换个方式问则为:道德理由何以具有比其他非道德理由更强的对行动的规范和约束,最终依据何在?回答此,可以将依据部分的还原到对客观性依据的解答上。回到第一个问题,道德的客观性依据使得行动的理由具有道德意味,那么若要证明某一理由是道德理由,我们就需要证明这一理由含有具有道德性质的客观实在。反之,若某一理由不含有道德性质的客观实在,则应当怀疑此理由是否应该被称为道德理由。本着Ockham’s Zazor“若无必要无需增加实质”原则和维特根斯坦“凡是可以说的东西都可以说的清楚,对于不可言谈的东西必须保持沉默”原则,我们假设,存在某种道德属性使得道德客观存在,那么证明其不存在就变得不可能。对于这一证明方式的方向,与麦凯错论研究中的证明方向正好相反,麦凯错论恰恰从证明其不存在入手,讨论道德客观主义从基础设定上的失败。那么根据排中律,两个相互矛盾的论题不可同假必有一真,那么只要证明麦凯理论的成立与否就可以证明道德客观性依据是否成立,反之亦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