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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是人类衣食住行的前提,也是人类世世代代的追求。数字时代给人类带来了一种新的财产——虚拟财产。现代社会,互联网的普及使得虚拟财产成为我们日常生活的必需品。然而网络世界行为规范的缺失使得虚拟财产陷入无法可依的境地,虚拟财产相关法律制度的构建势在必行。值此《继承法》修改之际,笔者试图对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展开研究,希望对虚拟财产继承制度的构建有所裨益。本文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以典型案例的方式引出本文的研究对象,阐述虚拟财产的含义以及国内外关于虚拟财产继承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指存在于网络空间的,以文字、图形、图像、声音等为外在表现形式的,具有独占性和价值性的电子数据。它以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为典型,包括但不限于QQ、微博、电子邮箱、网店、域名、虚拟装备、虚拟武器、虚拟货币等。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网络依附性、期限性、可增值性和集合性等特点。韩国和美国在虚拟财产的规制方面走在世界前列,为我们提供了有益的立法参考。第二部分从必要性和可行性方面论证虚拟财产继承的正当性。其必要性主要体现在:首先,虚拟财产本身具有价值性,包括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其次,这是司法实践的客观需求。再次,这是保护新兴产业健康发展的需要。其可行性主要体现在:首先,虚拟财产具有效用性、稀缺性和流转性等财产属性,可以予以继承;其次,虚拟财产是公民个人合法的财产,可以纳入遗产的范畴;再次,虚拟财产的继承在国外已有成功的案例,值得我们借鉴。第三部分从实证方面分析虚拟财产的继承在理论上和制度上所面临的障碍。虚拟财产的继承在理论上存在以下障碍:首先,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难以界定;其次,虚拟财产的法律归属存在争议。虚拟财产继承在制度上存在以下障碍:首先,网络服务协议排除了虚拟财产继承的可能性;其次,虚拟财产的价值难以确定;再次,虚拟财产继承与用户隐私保护存在冲突;最后,虚拟财产继承举证困难。第四部分针对虚拟财产继承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障碍寻求相应的解决路径,并对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继承制度提出构想。笔者认为,虚拟财产具备物的属性,理应属于物权客体。虚拟财产的权利主体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除应遵循传统财产继承的一般原则和制度外,还要考虑其特殊性。虚拟财产继承制度包括主体、客体、权利义务关系和程序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