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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信用证作为一种普遍使用的支付方式,其对买卖合同有着很大的影响。尽管信用证独立性原则要求信用证要独立于买卖合同,不受买卖合同的限制和约束,但是在规定了信用证条款的买卖合同中,买卖合同是不能、也不应该独立于信用证的。在信用证法律关系中,买卖双方当事人负有特殊的义务,信用证的开立、修改以及单据的提示,都会在某种程度上对买卖合同造成影响,导致买卖合同的变更甚至解除。本文从信用证的基础概念,尤其是信用证独立性原则之实质,开立信用证、修改信用证以及不符单据等几个方面对主题进行了论述。本文除前言外,分为以下几章:第一章是开立信用证对于买卖合同的影响。首先理清了信用证的相关基本概念。并主要从信用证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买方应当按期开立信用证以及买方应当开立符合合同规定的信用证等三个方面论述了开立信用证本身对买卖合同就有着重要影响。第二章是不符信用证对于买卖合同的影响。本章首先确定了论述的前提是卖方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接受了不符信用证。在此前提下,本章分析了不符信用证具有修改买卖合同效力的原因,从实然的角度、结果的角度以及从卖方接受不符信用证的方式等方面来进一步论证了不符信用证对于买卖合同的修改效力。第三章是不符单据对于买卖合同的影响。本章首先分析了对于卖方提交不符单据而遭到银行拒付的后果,而后分析了信用证付款方式所包含的买卖双方基本权利义务;象征性交货的国际货物贸易中,单据代表了货物所有权;论证了为什么卖方提示不符单据意味着根本违反合同,进而理清了在买方提示不符单据遭到银行拒付后,卖方是否还有权利要求买方付款的问题。第四章是与本文有关的信用证性质的法理分析。重点论述了信用证的法律性质和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即信用证是一种联系开证申请人、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信用证的实质是将银行等金融机构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解放出来,使之能够超脱的处理单据关系,而没有表明信用证独立性就是要信用证开立后与买卖合同要相互独立。第五章是本文所作出的结论。即信用证对于买卖合同有着重要影响,买卖合同不可能独立于信用证。信用证对于买卖合同的影响应当是一个值得重视和有待进一步研究的复杂的法律交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