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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行政事务的日益多样性和行政环境的日益复杂化,各国行政主体为了更好的实现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其权力的实施不断呈现扩张趋势。不断扩大的行政权在保证效率的同时也极容易侵害到个人利益,特别是行政自由裁量行为。近现代的司法审查制度是西方法制文明长期发展的产物,西方各国的三权分立体制和司法独立,使司法审查成为对行政权实施最强有力的监督方式。世界各国已普遍接受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有效控制观点,均积极采用司法审查制度对行政权进行合理的监督和审查。司法审查制度主要有审查广度和审查深度二维构成,即司法审查范围和司法审查强度。世界各国在积极探讨司法审查制度完善时往往专注于司法审查范围的扩大,常常忽略了审查强度的研究。本文选取了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司法审查强度这一个突出问题为切入点,分四个部分阐述了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基本理论和司法审查强度理论,比较分析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司法审查强度建构的不同表现、原因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并在分析我国现行行政自由裁量行为司法审查强度现状的基础上,对我国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检讨,提出了建立符合我国实情的司法审查强度原则以及具体措施等建议。第一部分,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理论概述。主要论述了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概念,存在的必要性及其基本特点。第二部分,从司法审查强度涵义入手,分析了其理论基础及其影响因素并探讨了其与司法审查范围的关系。第三部分,分别介绍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主要代表国家的司法审查强度的设定,比较分析各自不同的原因,总结了其中对我国的有益启示。第四部分,合理确立我国司法审查强度的思考。在分析我国司法审查强度现状的基础上,分析我国司法审查强度弱的原因,结合上面两大法系司法制度比较得出的启示,分别从宏观和微观层面阐述了合理确立我国司法审查强度的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