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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科学技术的飞跃发展,互联网促使产权结构发生改变,各种高科技的综合运用促使公民意识到保障个人隐私利益的重要性。互联网带来高效便捷的同时也引发了网络中侵害个人隐私信息的现象频发,网络高新科技的广泛运用为网络运营商与网络使用者猎取个人隐私提供了便捷的途径,甚至有些商业公司为追求经济效益非法使用或出售其所掌握的公民隐私信息,以达到其商业目的,与此同时,互联网技术高精尖化的发展也为政府建立大型的公民隐私电子数据库提供了可能,这就使得政府可以用更加隐蔽的方式监视或者监听个人在互联网中所进行的一切网络活动,这种行为更是严重侵害了公民的隐私利益。由于隐私权是人之所以为人而最不能缺少的基本权利,互联网中的隐私权在本质上与传统隐私权是相同的,但因其处在网络这一特定的空间中又使得其具有自身的特殊性,网络技术的高精尖化与隐蔽化可以使侵害个人隐私利益的行为在被侵权人未知情并毫无防备的情形下实施,互联网的易发布性使得这种侵害公民隐私权益造成的严重后果更是难以估测,因此,针对互联网中个人隐私权益的特殊性,加强保护公民的隐私利益就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随着网络时代产权结构的改变与社会的变迁,促使侵害个人隐私权益的侵权类型与侵权主体呈现出多元化态势,因此,保障公民个人的隐私利益既不能仅局限于民法领域,也不能仅依靠刑法的有关规定去有效解决隐私侵权问题,而是应当在宪法层面加强对公民隐私权益的保护,这不仅有利于防御公权力主体在互联网中对个人隐私利益的侵害,也有利于构建以宪法保障为核心的适用于互联网时代保护个人隐私权益的法律规范体系。本文共有三部分内容,其一主要分析了互联网时代侵害个人隐私权益的特殊性、存在的侵权类型与方式,其二叙述了宪法对个人隐私权理论的构建,侧重于从隐私利益为何能够成为宪法价值,八二宪法规范结构中的隐私权以及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保护模式等层面展开阐述,其三论述了本国互联网环境下保障个人隐私权益的现状,首先,讲述了现行法律法规对隐私权的保护,其次,分析现有法律保护的不足之处,再次,分析了宪法保护公民隐私权益的必要性,最后,分析宪法隐私权保护对部门法体系的审查、补足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