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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侵害不特定消费者权益的事件常有发生,在此类事件中受害的消费者数量众多且分布分散,如何为其提供有效的权利救济的通道不仅关系到消费者个人的利益而且关系到公共利益的保护问题。我国现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事诉讼法》在这方面未能发挥相应的作用,有必要通过构建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来维护消费者利益,弥补现有制度的不足。本文从现实中的典型案例出发,提出建立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在对消费公益诉讼的概念及存在的价值进行系统梳理的基础上,通过研究域内外消费公益诉讼的制度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我国构建消费公益诉讼的制度方案。本文共包括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三鹿”事件及其引出的消费者权益救济问题”。本部分主要介绍了“三鹿奶粉”事件,由此案引出现有救济途径的不足,从而提出建立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第二部分“消费公益诉讼的界定与价值分析”。本部分主要介绍了消费公益诉讼的概念及特征,并比较了消费公益诉讼与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区别。进而论文从消费者权利保护及维护社会秩序方面介绍了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的社会价值,从节省诉讼资源、提高诉讼效率方面介绍了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的经济价值。第三部分“我国建立消费公益诉讼的理论与制度障碍”。本部分主要介绍了构建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的障碍有:诉讼费用分担之障碍、举证责任分担之障碍、当事人适格理论障碍等。第四部分“域外消费公益诉讼的制度借鉴”。本部分主要介绍了美国的集团诉讼,日本的选定当事人制度,通过总结其不同与共性为我国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提供借鉴。第五部分“构建我国消费公益诉讼的法律对策”。本部分主要提出了构建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的法律对策,涉及消费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确定、消费公益诉讼的程序制度、消费公益诉讼的激励制度、消费公益诉讼的保障制度、消费公益诉讼的限制制度、消费公益诉讼的判决既判力几个方面。其中着重对消费者协会的主体地位以及如何完善消协职能更好地进行消费公益诉讼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以期对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有所裨益,从而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