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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率与公平是一对永恒的话题,在有限的司法资源下,司法机关不得不尽可能的提高诉讼效率以期纠纷的一次性解决,但过度追求效率难免不会有损公平。尤其是在个人权利高度膨胀的今天,为了追逐个人利益而利用诉权实施诉讼欺诈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法律为了遏制诉讼欺诈,缓解诉讼效率与公平正义之间的矛盾,更是为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周全的保护,健全第三人权益保护体系理所应当。由于,我国对第三人的权益已经设置了事前保障,但是事后保障仍显不足。基于此,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中增设了一项全新的制度,即第三人撤销之诉。所谓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第三人由于不能归责于己的原因而未能参诉,但是他人之间的生效裁判却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自身权益,第三人可以在有证据证明自己受到损害的基础上,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改变或撤销他人之间的生效裁判。然而对我国来说,第三人撤销之诉毕竟只是新生制度,法律条文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司法实践中就能够得到规范的适用。首先,符合起诉条件的主体是否涵盖除当事人之外的所有主体就值得商榷;其次,在性质认定上,将其定性为混合性质的形成之诉或许更为妥当;再者,将第三人撤销之诉置于第三人制度之中,在立法编排上就让人费解,毕竟它是一种具有补充性质的事后纠错程序。任何一项法律制度的制定都体现了人们心中对于美好和正确的希求,是人们对法律能够保护这些美好事物的期望,第三人撤销之诉也不例外。它以均衡诉讼各方的利益来彰显正义与平等,是第三人反对当事人对自由的滥用的有力武器,合理的规制了这种以公权之名侵害私权之实的行为,保障了公民的申诉权。并且它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既判力相对性原则的缺陷,确保了法律保护权利的周延性,深度诠释了民事诉讼程序保障理论。在民事诉讼中存在诸多程序保障制度,如诉讼第三人制度、另行起诉制度、再审制度以及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制度等,正确厘清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与它们之间的差异,对于相关制度之间的配合行使,实现各个程序流畅的运行确有必要。纵观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关于第三人的程序救济策略差异甚大,英美法系强调通过周全的诉前程序将所有与案件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都吸纳在一个程序里统一解决,它并不特别看重某项具体的程序,而是在整个民诉法运行中坚持程序正义,允许任何主体通过程序的参与来实现自己的权利。而大陆法系则强调程序保障的周密性,不仅在事前为第三人设立“诉讼告知制度”,同时在诉后也有详尽的法律规定保护第三人。我们可以借鉴两大法系的有益经验,在符合我国民事诉讼特色的前提下,充实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具体程序,从而使其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可操作性,确保程序的有效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