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调整法律适用制度实证研究

来源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gogou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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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新修订的《立法法》,增加了第13条的规定,其中对授权调整法律适用制度在法律上予以确立,赋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国务院暂时调整或停止实施法律的权力,这一立法创新模式的重要意义在于缓和了改革要求突破现有制度规则与法律秩序内在的稳定性之间的关系,为试点改革提供了合法性依据和保障。但是,《立法法》对授权调整法律适用制度的规范还不完善,可能存在用语模糊而有待增强明确性的问题,加之实践中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授权决定以及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的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由此需要深入研究,为授权调整法律适用制度优化提供可行性路径。全文除绪论和结语外,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主要厘清授权调整法律适用制度的本体论问题,包括概念涵义、功能价值、性质定位等,这是展开研究的逻辑起点。学界对于授权调整法律适用的概念至今没有达成统一的共识,梳理学者们提出的关于这一概念的观点,可以发现不同概念之间存在一些共同的核心内涵:一是目的要素,授权调整法律适用这一立法创新模式是顺应改革发展趋势,满足改革实践对规范的需求;二是期限要素,授权试点改革在一定期间内进行,具有临时性、试验性、过渡性的特征;三是空间要素,授权试点改革在空间上具有区域性和局部性特征;四是结果要素,授权在一定期间在部分区域调整适用法律,是正式立法的准备阶段,试点改革为修改法律或将试验规则上升一般法律积累经验。由此,可以大致归纳出授权调整法律适用的基本概念。授权调整法律适用的独特的功能与价值体现在:一是协调改革的变革性与法律的稳定性;二是满足改革实践对规范的需要,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三是在制定或修改法律条件不成熟、准备经验不足时,而经济社会改革发展实践对规范具有紧迫需要时,通过授权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范这一过渡机制,灵活顺应改革发展趋势。关于授权调整法律适用的性质定位,学界争议最大,归纳起来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授权调整法律适用可以视为法律修改,但属于一种特殊的法律修改。第二种观点认为该模式属于一种与法律立、改、废、释并列的新型的立法权行使方式。本文赞同将授权调整法律适用定性为一种新型立法权行使方式。第二章运用实证研究的方法考察授权调整法律适用的现状,是发现该制度存在的问题的关键步骤,为授权调整法律适用的系统性规范提供基础,基于目的要素、权限要素、空间要素、时间要素、后果要素等方面的考察,总结授权调整法律适用的运行现状。从授权目的角度看,授权目的设定过于宏观抽象,授权目的不能仅仅被视为一种宣誓性条款,它除了表明授权机关的意图外,还应明示试验规则实施的方向以及预期可能达到的效果,明确的授权目的将为效果评估以及试验规则最终可能的走向提供客观参考依据。从授权决定涉及的领域来看,实践中授权主体的权限超出《立法法》第13条规定的行政管理等领域,向司法、政治、国防军队等领域扩展深化。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律作出调整适用,从某种角度看来,容易被质疑超越权限。从授权期限角度来看,考察授权试点改革一般所需期限以及延期情况等。实践中延期的方式及次数不同,缺乏统一的标准。从试点地域的范围角度看,考察试点改革的地域分布的合理性。从授权后果要素角度看,主要考察了报告制度的实际履行情况以及报告制度透明度等问题。第三章探究授权调整法律适用制度存在的问题。授权缺乏明确性:一是授权试点改革的期限不明确,延期次数以及最长期限缺乏法律规制;二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限划分不明晰,实践中授权决定的作出机关均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其中涉及对基本法律的调整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存在超越权限的可能性。缺乏完善的监督机制,表现为备案监督机制缺乏法律规制,备案时间不明确、审查标准不明确、处罚规则不明确、备案流于形式;报告制度不完善,报告形式缺乏法律规制,报告制度的公开透明度有待提高,怠于履行报告义务的责任承担等;评估机制缺位,评估主体不明确、评估标准缺失、评估期限不明晰等等。第四章针对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明确授权主体的权限和授权的期限是首要步骤。明确授权权限划分,运用法律解释的方法,将《立法法》第13条规定的“行政管理等领域”中的“等”字作扩大解释,即与行政管理重要程度相当的事项,同时列举反面禁止授权的事项范围,遵循法律保留原则,将涉及国家主权、国家的基本组织、基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等事项排除适用。同时,涉及对基本法律的基本原则作出调整适用的,应由全国人大进行相应的授权。其次,完善监督机制。关于备案制度,应当包括备案的机关、备案的期限、备案的审查处理以及法律责任等,备案期限的设置可参照行政法规备案的期限为30日,备案机关不履行备案义务的,接受备案的机关可以强制备案,并对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同时,赋予接受备案的机关不予备案的权力,充分发挥备案制度的监督功能。关于完善报告制度,建立强制报告制度,明确报告的时间节点,明确责任承担和处罚规则。关于建立健全效果评估机制,构建由全国人大主导、各方积极参与的科学民主的评估机构,量化评估标准,建立评估标准的梯度体系,建立定期评估制度等。综上,基于对授权调整法律适用概念性质的分析,功能价值的梳理,实践现状的剖析,从增强授权明确性和完善授权监督机制两个大的方面为授权调整法律适用提供了一套制度化方案,以期为规范授权调整法律适用的活动提供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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