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对质诘问权来源于宪法的公平审判权,是刑事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对质和诘问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两者具有不可分性。本文从对质诘问权的概念入手,分析了其价值争论、法理基础,以及其具体内容和要求。鉴于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证人不出庭作证、使用书面证言等“乱象”,我国有必要在立法中确立被告人的对质诘问权。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章“对质诘问权概述”,主要介绍了对质权和诘问权的不可分性。分别介绍了对质权要求以及例外,诘问权的概念和诘问方式:交互诘问与轮替诘问,直接诘问与间接诘问。第二章“对质诘问权的性质与价值”,主要界定了对质诘问权的法源是宪法,对质诘问权是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关于对质诘问权的价值争论,主要介绍了四种理论,即“证人产生理论”,“可信性理论”,“防止政府滥权理论”和“当事人进行主义的诉讼防御权理论”。对四种价值争论的核心内涵是保护被告的权利。第三章“对质诘问权的法理基础”。笔者以为,就刑事诉讼法而言,对质诘问权的理论基础主要是:证据裁判原则和严格证明法则。第四章“对质诘问权的内容与要求”,以欧洲人权公约的裁判为中心,从证人概念和对质诘问的范围、方式和时机这几个角度阐释了刑事被告人对质诘问权的主要内容。从欧洲人权法院的裁判来看,对质诘问权的要求包括通知、在场的要求,法院履行澄清义务的要求对讯的要求和给予质疑机会的要求。第五章“我国刑事被告人对质诘问权的改革与完善”,分析了对质诘问权在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现状,以及产生现状的原因。提出我国有确立对质诘问权的必要性。就我国对质诘问权的确立和完善,提出了改革的思路和若干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