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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及人们婚恋观的改变,婚姻家庭中产生大量夫妻分居的现象,已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虽然我国现有的法律将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之一,但是却未对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夫妻分居期间的权利义务加以区分,而是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债务的认定规则用于调整夫妻分居期间所生债务的权利义务,忽视了夫妻感情正常和夫妻感情发生危机的客观变化。这不仅有悖于公平原则,而且将一定程度上损害分居期间对债务不知情的非举债一方的合法利益。本文从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的角度详细分析了我国解决夫妻分居期间所生债务纠纷存在的立法问题,并借鉴法国、德国、我国台湾地区关于夫妻分居期间所生债务处理的有益经验,提出完善我国现行夫妻债务立法规定的建议,以求实现法律衡平保护分居期间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及第三人债权利益的多元价值追求的目的。文章除引言外,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夫妻分居期间所生债务的概念及特征。该部分分别从主体要素、时间要素、内容要素对夫妻分居期间所生债务进行界定,并分析其特征。第二部分剖析了我国夫妻分居期间所生债务纠纷存在的立法问题。该部分主要围绕债务性质认定标准不统一、证明责任分配不合理、分居事实难以认定、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不明确等角度进行详细分析。第三部分介绍夫妻分居期间所生债务认定的域外立法及对我国立法的启示。该部分通过整理归纳法国、德国、我国台湾地区关于夫妻财产制的制度设计及夫妻分居期间债务处理的法律规定,并进行分析,为下文完善我国关于夫妻分居期所生债务认定的立法建议提供参考。第四部分是关于完善我国夫妻分居期间所生债务认定的立法构想。第一,提出我国夫妻分居期间所生债务认定的立法原则;第二,提出完善我国关于夫妻分居期间所生债务认定的立法构想:明确夫妻分居的概念;完善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明确夫妻分居期间所生债务的性质;合理分配夫妻分居期间所生债务的证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