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国家所有权的法律神话以及与这个神话有关的国有企业公司制实践,是本文所要研究的中心问题。全文共九章。第一章导论,提出论文所要研究的中心问题,简要评述法学和经济学关于国家所有权特殊属性的已有研究,介绍论文的一组基本概念和所运用的主要研究方法,介绍论文的结构和布局。第二章,从七个方面阐释国家所有权的实质特征,指出其国家权力的本质,进而揭示国家所有权的内在悖论。第三章和第四章,从较宏观的角度阐释国家所有权内部的权力和风险分配、约束和激励机制。第五章、第六章和第七章,在较微观的层面上深入国企公司化的重要环节,研究国家所有权的变化和实际作为,及其对公司立法、产权保护和证券市场的影响。这三个具体环节分别是: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和发行个人股。第八章,分析国有企业所有权让渡过程中的独特法律问题。第九章是结论。一迄今为止,所有试图通过公司化或者股份制“搞活”国有企业的改革方案、举措和法律设计,都隐含着一个似乎毋庸置疑的信条:国家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不过是所有权的两种类型,二者在权能结构、行使方式和法律保护方面没什么不同;国家可以作为民事主体行使所有权,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属于法人,国有企业(或国有公司)与一般的法人所有的企业并无不同。因此,对个人所有权有效的法律制度当然可以移植于国家所有权,国有企业当然能够效法资本主义的建立于个人所有权基础上的“现代企业制度”,逐步改造为规范的、具有竞争力的公司。这是一个关于国家所有权的神话,一个运用法律讲述的神话。这个神话不恰当地夸大了“所有权”概念的涵摄力,掩盖了国家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的实质差别,指导了关于国有企业公司化改造的理论和法律实践。法律上,国家所有权的所有者是全体劳动人民,个人所有权的所有者是个人。用民法学的术语说,二者不过是所有权主体不同,并不能说明两种所有权具有实质差别。但实际上,正因为所有者不同,国家所有权与个人所有权有着天壤之别:对某一具体的国有企业而言,作为人民个体成员的个人不可能确知其个人的权益份额,也不可能以其个人权益份额承担相应风险。因此,国家所有权的权益和成本无法量化于个人。国家所有权不得不选择代议制的运行方式,而有资格“代理”全体人民行使所有权的只能是国家,国家是唯一有资格受委托的“代理人”。国家因此成为国家所有权的收益和成本的唯一合法分配者。全体人民的任何个体成员都不<WP=4>可能转让其权益份额,也不可能“退出”国家所有权。国家所有权受侵害时,全体人民的个体成员无权请求司法救济。国家所有权与个人所有权的实质差别,一言以蔽之:前者的权益和成本无法自动量化于个人,必须依赖国家分配,国家包办一切;后者天然地落实于个人,权益与成本对应,无须国家主持分配。国家所有权因此产生的内在悖论是:法律上,国家所有权的所有者是全体人民,国家不过是代表全民行使所有权的“代理人”;事实上(也同样有法律根据),国家所有权的权益和风险必须依赖国家分配给所有者的每个个体成员,国家这个“代理人”从而可以全面控制所有者(全民)的命运。个人所有权是属于个人的私权,国家所有权是由国家行使的公权(或称国家权力)。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但又凌驾于人民之上,它是实际控制人民的合法的强制力量。国家所有权具有国家权力的一切特征和属性,国家权力可能产生的一切危害和弊端都可能发生于国家所有权。国家所有权的悖论其实是一切国家权力的悖论。然而,各种行之有效的防范国家权力滥用的法律机制却不被施用于国家所有权,反而被当作阻碍国有企业商业化或公司化改革的羁绊予以抛弃。决策者相信,国家所有权可以像个人所有权一样适合公司制度,国家可以像个人一样成为合格的股东,甚至比个人所有者作得更好;因为,国家是无私的,国家会考虑全局和长远利益,而不像私人那样惟利是图、目光短浅。二 要解析神话,我们就不得不深入神话的内部世界,观察神话的结构和运转;而且,不仅要了解神话的现状,还要循着历史隧道,探析它的演变历程。 对我国社会主义国有企业早期历史的考察表明,初始阶段的国有企业在目标、功能和治理方式上皆体现出浓重的政治属性,国家所有权是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国有企业不过是国家分配机制的一个部件而已。在理论上,国家所有权的权益和风险须由全体劳动人民共同享有和承担。但实际上,没有哪个国家的法律能够完成这一创举。所谓“权益”和“风险”,最终必定落实于个人。世上不存在可以始终漂浮在“集体”之上而不落实于个人的权益和风险。事实上,个人(全体劳动人民的个体成员)能享有多少权益和分担多少风险完全取决于国家分配。作为所有者的全体劳动人民从未直接控制国有企业并直接分享其剩余收益。真正拥有实际控制权(和“控制权收益”)并能优先享有剩余收益的人,是中央和地方的各级党政主管官员、国企管理层以及国企职工。当然,他们的权益分配是有差别的。国家所有权的风险同样不可能自动均摊给全民的每一成员,国家权力的控制者(作为所有者的部分成员)具有将所有权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