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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在我国尚属一种新兴的社区民间自治组织,是我国社会转型期出现的单位制解体、住房商品化、公民社会发育、公民意识觉醒以及物业管理兴起等现象的伴生物。作为我国城市新型社区建设和商品房小区业主自治过程中一支强有力的建构性民间自治组织力量,业主委员会主要担任着业主权利的维护者、业主自治的保障者、市场竞争的促进者以及和谐社区的创造者等角色,是架构在业主与业主、业主与物业服务公司、业主与政府间的桥梁与纽带。自我国首家业主委员会于1991年9月在深圳万科天景花园诞生起,业主委员会现已成长为社区的主要治理主体之一,历经多年实践与发展,业主委员会在逐步完善自身的同时,无论在外界环境保障还是内部结构治理等方面都尚存许多提升空间和发展潜力:法律地位不明确导致合法性受质疑、成立率低、产生程序模糊、公益精神差、监督机制薄弱、腐败现象频发等诸多负面因素的存在严重影响了业主委员会社会公信力的生成。民间组织的公信力是社会对一个组织的认可及信任程度,它通过法律约束和自律规范来体现,是衡量组织能力的关键,增强公信力是民间组织应承担的道德责任,因此社会公信力的建构对业主委员会来说至关重要,提高业主委员会的社会公信力是使之成为小区业主以及政府可以信赖的社区民间自治组织的重中之重。因而笔者寄希望于通过研究寻求建构业主委员会社会公信力的途径、健全完善其自身建设、使之法制化和规范化,从而真正发挥中间组织作用,保障业主们生活安定幸福、推动城市新型社区建设、促进“国家—市场—社会”的和谐发展及良性互动。基于对既往研究的总结和借鉴,通过到长春及沈阳两市几个典型小区实地调研并对业主委员会的成员和部分小区业主进行访谈,笔者充分认识了业主委员会的各项制度、运作程序和面临的困境,深入了解了广大业主对业主委员会的认可程度和发展建议。在对多方资料和访谈记录进行整理的基础上,笔者归纳出业主委员会的社会公信力是其在长期代表业主行事及协助物业服务公司工作等活动中所形成的诸如信誉、权威、能力和影响力等内在综合品质及外在形象的反映,是经过广大业主、相关部门乃至全部社会成员由表及里、由浅入深、由点到面认知业主委员会后,对其产生的主观评价、价值判断和信任感,是一个包含双方关系和主观感受的概念。本文以结构功能论、社会冲突论及制度学派的“合法性机制”为理论支持,站在组织社会学角度,力图从业主委员会与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公司以及业主委员会与社区居民委员会三对关系中寻求业主委员会社会公信力缺失的症结所在。笔者认为可以从社会和组织自身两个层面来探究其原因:社会层面在于新兴民间组织在社会的文化认知方面尚显不足、国家对业主委员会法律定位不明确、社会对业主委员会监管机制待完善等合法性机制的缺失;组织层面在于业主委员会没有经费保障、内部治理机制不完善和成员自身素质待提高等因素的制约。由此,笔者进一步提出可以通过正确处理与政府关系,加大政府支持力度;明确业主委员会法律定位,完善相关制度;具体划分各自职能,与其他社区治理主体协同合作;加强各界监督指导,敦促业主委员会实现职能;增强业主委员会内部治理,提升委员自身素质等几种途径来建构业主委员会的社会公信力。社会公信力不仅仅是业主委员会自身的内在属性,还是衡量业主委员会市场竞争力与亲和力的重要指标,因此是一种特殊的权威性资源和社会权力,对业主委员会自身发展至关重要。业主委员会社会公信力的建构研究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组织社会学领域对于业主委员会研究的相关内容,拓宽了研究视野,同时对完善业主委员会相关制度、促进业主委员会自身发展以及维护社区团结安定、推动社会和谐发展都具有一定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