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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社会结构之下,无论是经济、政治还是文化领域中对私人领域和公共权威(国家整体意义上的公共利益领域)之外的“第三部门”或者“非官方的公共领域”的关注空前繁盛,理论界认为借助这些“第三部门”进行社会治理正是克服市场和社会自身矛盾的有效出路。因为,在这“非官方公共领域”中议事规则与运作机制有其特殊性,在这里它不是通过遏制和消灭独立个体的差异性来实现利益整合,而是在个体充分自主的基础上,通过平等、充分的协商来形成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利益,达成社会共识并取得社会和法律合法性。进而从外部对国家权力的行使施加限制和影响,同时以此来约束其成员行为,来达到既维护成员和成员集团利益又保障公共利益的目标。行业协会是这种“非官方的公共领域”的典型代表,自律是行业协会的传统基础,是其体制特征的体现也是其价值实现的主要途径。银行业协会是银行业的行业自律组织,它是以商业银行为主的各银行之间为达到共同目标而自愿组织起来的社会团体。它以代表成员共同意志的公约或章程为依据来约束各银行的经营行为,规范银行业竞争秩序,进而为维护国家金融体系的效率和稳定发挥积极作用。随着金融全球化,各国的金融业内的创新、自由化的深化以及混业经营趋势的加快,金融业中行业自律监管机制作为在保证金融业运行效率的前提下,能够增强金融业安全的重要途径,已成为各国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借以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理论、公共产品提供主体多元化理论、双重失灵理论与政府治理理论来分析银行业协会产生和存在的基础,厘清银行业协会的根源,以及其原始状态下的追求利益、存在目标、活动宗旨、发展动力等方面的轮廓和核心内容,这是对当前银行业协会的角色地位和发展方向准确定位的有效依据之一。在此基础上,结合银行业自律监管的优势与我国银行业协会及国情的特殊性来看,在我国,银行业协会因维护商业银行利益的需要,因金融自由化与金融创新下银行业监管的需要,因解决政府职能转变与监管职能分离、监管体系完备要求之间矛盾的需要而具有其存在发展的必要性,也相应地呈现出其发展目标。然而,现阶段我国银行业协会发展过程中存在法律地位不够明确,内部机制设计不够科学,专业职能不够完备等有待解决的问题。因此,针对我国银行业协会发展的现状,笔者认为应当第一,明确银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保障其社团法人的独立地位;第二,准确定位银行业协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第三,完善程序立法,保障银行业协会对政府的监督、制约机制;第四,强化专业自律职能;第五,完善内部机构设置;第六,赋予银行业协会独立的调查权和一定的处罚权,并提供权力的可操作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