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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安然、世通等财务欺诈事件,美国于2002年正式通过了《萨班斯——奥克斯法案》。该法案基本奠定了后安然时代会计、审计发展和公司治理及证券监管框架。 为应对资本市场的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以及由此引发的审计失败案例日趋增多的不利局面,在学习和借鉴美国内部控制审计框架建设的基础上,我国于2010年4月正式发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指引要求主板上市公司从2012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选择合适时机在深圳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开始施行。施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企业必须对本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同时,企业必须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本文正是在实施《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制度背景下,基于注册会计师视角,对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中小民营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存在的问题及《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实施效应进行研究。本文综合运用了理论研究法、历史研究法、比较研究法、规范研究法、数学模型法、案例分析法等方法,在了解国内外的研究现状的基础上,首先介绍了中小民营上市公司以及内部控制审计理论研究概况。其次,基于注册会计师视角,对内部控制审计实施效应进行分析,并以会计师事务所实施ZJ股份内部控制审计为例,分析介绍了《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实施影响;最后,对注册会计师实施《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提出了应对建议。本文的创新点在于着眼于之前研究较少的中小民营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问题,从注册会计师的视角探讨《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实施影响及应对措施,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