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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法制改革开启了近代中国审检分立司法制度的局面,审检制度在经历了民国初年的打磨直至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不断发展趋向成熟。它的成熟不仅表现在对清末和民国初年的法制经验的借鉴和完善上,更是南京国民政府对司法制度的重视,对这一时期的审检关系研究显的尤为重要。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审检关系,是研究包括审检机构、审检职权以及审检运行在内的关系。在审检机构设置方面,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做了多次改革。先是改变了清末民初的审检机构分立制为检察官配置制,即将检察机关裁撤,于法院内部配置检察官的制度。而后又因为平衡审检二者关系的需要,在最高法院内恢复检察机关的设置,建立了最高法院检察署。这些变动无疑是因为调和审检关系所做的改革。在审检职权方面,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检察官职权的进一步扩大并独立于审判权。法院职权与检察官职权之间存在着分工、协作、相互制约以及检方对审方的监督关系。分工关系是由于保障司法公正和人民权利的需要,将原本不属于审判权的侦查权、执行权等回归为一类权力——检察权;协作关系是因为检察权是因为权力分工以后为了诉讼的进行而进行的;相互制约关系是建立在权力分工基础上的,将原本一个权力划归为两个权力,审检二权依据法律规定行使时必然会对彼此权力的行使造成制约;检察官对法院的监督关系,则体现在法律赋予检方审前监督、上诉权、发动再审权及非常上诉权等监督权上。在审检运行方面,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审检关系表现为相互协作、相互制约及检方对审方监督等方面。审检职权在法律上规定要相互协作,然而现实情形中配合的度,总是很难把控。配合过度则有损于司法公正,配合不足司法审判又难以开展。相互制约过程中,也容易出现制约不足和滥用职权制约的问题。在监督方面,检方对审方的监督不力也是常有之事,其中主要原因就是法院的行政权归院长行使,检察官在人事权、司法经费等方面处处受制于法院。因为历史具有延展性,在对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审检关系的研究中,我们也要以古为鉴,在完善和重构我国司法改革的过程中,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审检关系从正反两面的经验教训也给当下许多启示。在具体机构设置上,裁撤检察机关在理论上检察官和检察职权都保留并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然而没有独立的机关对于检方而言地位大大下降,对外行使职权也大打折扣。因此,南京国民政府后来的的司法改革中恢复了最高法院检察署,以平衡二者的关系。在审检职权上,检察官拥有上诉权主要是出于保护被告利益和自诉人利益的考虑。检察官行使侦查权时,还享有指挥司法警察的权力。这样的做法使得检察官对于案件的情形十分了解,这是司法体制可以借鉴的地方。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审检关系研究对当代影响深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