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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作为法律概念,长期以来用于判断公共权利行使的正当性,并成为人们社会行为的价值衡量标准。我国宪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物权法都对“公共利益”有所规定。这些规定大多用于扩大公权、制约私权。然而,对于何为“公共利益”以及在法律运用中如何界定“公共利益”,宪法和法律都没有给出具体定义,在实际运用当中也缺乏可操作性。从而,导致在公权机关把握“何为公共利益”时缺乏统一标准与程序,给以“公共利益”为名义侵犯公民权利留有余地,这也是公民财产征收征用中公民权利被侵犯的根本原因。因此,制定一套正确而完善的“公共利益”判断标准与判断程序,对其规范化的界定、公共权力的合法行使以及个人权利的有效保护都具有重大的理论与现实意义。迄今为止,无论国内与国外,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均未有统一的标准。学术界为此做了诸多努力,却仍无定论。对于个案而言,“公共利益”的内容都有所不同,其内涵与外延始终在不断地变化着。因此,单纯界定“公共利益”的内涵与外延,将令实践深为其累。只有通过程序化的制度设计,才能在千变万化的社会实践面前,利用程序正义的实现完成对实体正义的追求。本文从土地征收入手,通过对土地征收权的正当性研究,发现合法界定公共利益是规制土地征收权的有效手段。进而,从定义和程序双方面出发,通过对国内外“公共利益”的理论研究进行总结与对比,广泛借鉴其中优秀的制度文明,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的公共利益判断标准与程序的合理化建议。本文共由五部分组成。第一部分论述了公共利益起源、含义,并通过国内外的比较研究,对“何为利益”、“公共利益又是什么”、“公共利益如何实现”以及“现实中我们如何界定公共利益”等问题进行了探讨。经过这一系列的探讨发现,公共利益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以往我们单纯通过划定其内涵与外延的方法来界定公共利益已经令公共利益的实现陷入了尴尬境地,只有以程序方法为中心方能够保证公共利益实现的公正性和合理性。第二部分通过论述土地征收的概念和特征,以及对国内外土地征收制度的研究比较,发现以公共利益为目的是土地征收的正当性要件之一,也是土地征收具有合法性的根本要件。第三部分着重讨论了程序正义在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界定方面的作用,通过讨论,发现在行政化的土地征收过程中,以行政听证程序为中心,是规制公共利益的界定、保证其公平性和合理性的有效方法。继而,详细论述了听证程序的原则、制度等方面的问题。第四部分论述了我国现有听证程序制度及其所存在的问题,并就我国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听证程序之构建提出了具体的设想,认为我们应当着重从听证范围、主持人制度、证据运用和监督制度四方面入手,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公共利益听证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