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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限批是环保部在第三次“环评风暴”中最引人注目的一招。但从其最初的闪亮登场到现在的归于平静,区域限批经历了一个怎样的过程?其理论研究和实践总结是怎样的?鉴于现在学界的研究尚未系统、全面,且从行政法角度的研究少之又少,因此,本文收集了与其相关的大部分材料,欲通过一定的分析,对其法律性质做比较深入的研究,以供后来人参考。本文由四章内容组成,重点在于对区域限批制度的概念和特征进行界定,以及对其法律性质的规范分析。首先,本文先对研究背景、相关文献综述做了梳理,通过介绍我国现行环保监管机构设置、监管权配置和监管权运行情况及其存在的问题,对区域限批的制度背景予以明确,并结合区域限批在实践中的效果得出,环保执法之所以屡起风暴却收效甚微,深层次的原因还是体制不顺:地方政府与污染企业利益纠葛不清、环保部门人事财受制地方政府、从而导致环保部门对污染企业奈何不得,在这样一个微妙的关系圈里,执法手段无疑被弱化了。接着,本文又论述了区域限批的适用领域、发生条件及相应结果,指出其具有连坐性、惩罚性、高行政性、兼重事前与事后、兼具命令与指导的特征。然后,本文对区域限批的法律性质展开分析。先通过总结学界的几种观点,得出区域限批既非具体行政行为中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又不是法律行为之外的纯行政手段,而是行政机关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发布规范性文件的抽象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接着,本文又讨论了区域限批目前在合法性和合理性方面面临的问题,得出尽管《水污染防治法》已将区域限批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但仍未对其相应期限、程序、方式予以明确,也未规定具体的救济措施,终究只是一种行政手段在法律范围内的最大化应用,容易对相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不符合行政法的控权理念和比例原则,因此,并不具有长效性;最后,本文进一步讨论了区域限批与其他相关制度的关系,主要是与“地方政府负总责”的关系,指出这二者都是产生于市场经济不完备、法治政府不健全、行政体制亟需改革的背景下,并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法治政府的逐步健全、行政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最终都将走出历史的舞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