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针对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易混淆的问题,提出行为对象与结果对象的区分标准。并着重探讨在隔离犯、共犯形态下,造成两种错误类型混淆的原因。本文认为,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同属于事实错误,宽泛理解的话,二者在认识层面存在错误,如若深入分析,打击错误还是一种行为错误。故在认定错误类型时,要结合实行行为的指向确定故意认识的对象。而且,对于以不同时间点,不同犯罪参与者造成错误类型混淆的问题。基于错误下属于故意,故意认定以实行行为施行为时点,以及共犯从属性原则,按实行行为的时点和实行行为者作为确定错误类型的时间点,才能正确判断具体案件是属于对象错误还是打击错误。最后,本文认为,应选择具体符合说作为处理两种错误中故意是否被阻却的学说。全文共分为四个章节,约三万七千字。第一章,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的概述。首先,针对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中争议的定义和不恰当的分类进行辨析,把对违法事实前提事由的认识错误纳入到对象错误的分类之中;将打击错误中行为人造成预想对象轻伤且造成预料外对象死亡的情形,和抽象事实错误中欲实施重罪却造成轻罪结果的情形予以对比。其次,由于国内对象错误和客体错误是不同概念,而国外理论中的客体错误又和我国理论中的对象错误一致;而打击错误和手段错误都可以用方法错误指称,但二者为不同错误类型。为避免造成理解和引用上的错误,笔者对相关概念予以辨析。最后,从错误发生的时间点,错误对象的特定,故意的认识等方面分析了两种错误类型的特征,以加强对二者概念的把握。第二章,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的区分。一方面,基于国外学者和国内学者的区分主张,来论证两种错误类型区分的必要性。国外学者认为在具体符合说下,同一构成要件的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是否阻却故意结论不同,如若混淆二者,则会造成罪责适用不当。而国内学者则从偏离程度、致使错误发生的原因、成立构成要件的数量,对目标对象是否成立未遂方面来说明区分的必要。另一方面,基于区分的必要,笔者提出了区分的标准。法益是否同一是认定错误是否阻却故意的认定前提,而如何针对具体错误类型来具体认定,需要进行个体化的识别。笔者认为,在两种错误类型区分中,打击错误是一种行为错误这一特征往往被忽略,而个体化的识别则恰好需要结合实行行为来实现二者的区分。提出应当以行为人实行行为指向的对象和结果对象是否同一作为标准,来区分两种错误类型。第三章,对“错误”复杂情形的理解和应对。实践中,两种错误发生混淆的情形主要有,要么是在行为终了和结果发生之间介入了他因素,要么是在多主体共同实施犯罪中,基于信息传递的局限性出现实行错误。笔者认为,造成两种错误误认的原因无外乎是错误类型认定的时间点的选择不同,故提出应按照实行行为施行的时间点作为认定错误的时点。第四章,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的处理。首先,笔者对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的称谓予以辨析,认为无论是何种学说,都是以法定构成要件为前提的,都要求评价对象的法益同一。仅仅存在是具体的看待法益同一,还是抽象的看待法益同一的问题。其次,对我国和大陆法系的处理学说予以介绍和评析。最后,笔者通过对当下两种学说的代表观点的反驳和支持原因的罗列,论证以具体符合说作为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的处理学说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