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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对于我国国民经济繁荣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贡献,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都离不开融资。中小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寻求资金的过程中通常会被要求提供担保物,但是,大多数中小企业不动产资源匮乏,很难以充裕的不动产作为担保物进行融资,而中小企业拥有大量动产资源却得不到利用,没有转换成担保资源,导致中小企业大量动产资源的浪费。以动产资源作为担保物获得融资,可以让中小企业获得更好的生存、发展空间。论文采用比较法学研究方法,实证与规范并用的研究方法。重点就中外动产担保制度、中小企业动产抵押和动产质押中的常见的法律问题展开系统探索与研究。首先,分析德国动产担保制度和美国动产担保制度,肯定美国动产担保制度的国际领先地位和较之于大陆动产担保制度的优越性;并研究我国物权法出台后对于动产担保领域的改进。其次,研究中小企业动产抵押担保融资和动产质押担保融资中的实际问题,对中小企业动产抵押担保登记中有待解决的问题进行探讨,并就中小企业动产质押中的应收账款质押进行分析。最后,给出中小企业动产担保融资法律制度完善的几大方向,提出了完善中小企业动产担保融资的立法构想,并进一步指出完善我国中小企业动产担保融资制度的思路和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