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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余年之前,梁启超先生在《少年中国说》中对少年在中国未来的重要性进行了分析:“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少年独立则国独立,少年自由则国自由,少年进步则国进步”。具体到司法制度中,少年通指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当前,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均需正视的普遍性难题,未成年人犯罪在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及全面发展的同时,也对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及和谐社会造成严重阻碍,因此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迫在眉睫、意义重大。刑事司法制度是规制未成年人犯罪最为可行有效的制度,很多学者对研究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作了大量的工作,取得卓著的成果,但大多局限于审判制度,而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则仍处在发展和完善阶段。作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实施主体的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扮演重要角色,其站在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治理的前沿,直接承担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办理任务,因此深入研究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并提出完善建议是很有必要的。本文总共分为三个部分,总字数约两万五千字:第一部分是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概述。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起步较晚,仍处在发展和完善阶段,通过回顾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的起步、发展、深化三个阶段的发展历程来阐明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的历史及现状,同时分析了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的三个基础,即理论基础、法律基础和现实基础,以及三个特点,即彰显尊严和自由、强调双向保护、追求公正,最后全面具体地介绍我国当前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的内容,第二部分是广东省揭东县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的实践展开。广东省揭东县地处粤东地区,属人口众多但经济欠发达地区,社会矛盾较突出,教育较落后,社会管理机制不够完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突出,未成年人犯罪率高,因此通过介绍广东省揭东县近五年未成年人犯罪概况引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的实践现状、存在的问题,从而以小窥大,对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的相关完善提出针对性建议。第三部分是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的相关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发展至今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但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以及新时期的形势决定了我国未检制度需要进一步的完善,但完善并非无的放矢,需要明确完善的方向,才能取得实效,完善过程中须坚持的原则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预防为主,尽量采取柔性司法方式原则,全面、优先、平等保护原则以及简化程序、迅速办理原则,最后笔者对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的完善提出了构想:全面推广一体化办案模式、完善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审查逮捕、完善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审查起诉、完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完善案外预防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