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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不仅是现代农业建设,也是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基础设施。在目前水利投融资主体较为单一的情况下,政府重大水利投资项目的成败关系民生、关系社会经济发展,对其监督自是必不可少。尤其在云南五年连旱的背景下,如何加强对政府重大水利投资项目的监督,确保项目的有效实施,已成为全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人大作为民意代表机关、权力机关,对政府重大水利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题中之意,有其严格的法律依据。本文从整体性治理理论的视角对如何完善云南省各级人大对政府重大水利投资项目监督的机制及对策进行探讨,从而达到强化对政府重大水利投资项目进行科学有效监督的目的。近年来,云南省各级人大依法履职、严格行权,监督工作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毋庸讳言,各级人大的监督职权还没有得到充分行使,还普遍存在着诸如监督乏力、效果不佳等问题,离人民群众的要求和社会的期望还有很大的差距。本文首先介绍了云南省各级人大对政府重大水利投资项目监督的形状。同时,通过阐述当前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深入分析了其产生的原因。明确了人大对政府重大水利投资项目监督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通过对国外的政府投资监督的比较研究,归纳出其值得借鉴的先进经验,结合云南省情,提出了完善云南省各级人大对政府重大水利投资项目监督的机制及对策,主要包括监督合作机制、监督责任和信任机制、监督功能整合以及五项具体措施。本文将地方人大对政府重大水利投资项目监督置于整体性治理的理论框架之下,将公共管理领域最新的理论成果应用到地方人大对政府重大水利投资项目的监督上来,在一些问题的分析研究上体现了较强的开拓创新精神。同时,秉着“理论存在的基本要义和精髓在于满足解决现实问题的需要”的原则,论文在内容设计上体现出较强的理论联系实际的特点,力求将前沿理论与云南人大监督工作相结合,以期对加强云南省各级人大对政府重大水利投资项目的监督实践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