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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已成为精神病高发病率的国家。“据中国疾病控制中心精神卫生中心2009年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的各类精神病人已超过1亿人,其中重性精神病人超1600万,70%得不到有效治疗。”近年来,我国精神病人实施的刑事犯罪案件也呈上升趋势且性质越来越恶劣,对社会的安定和谐造成了极其不利的影响。我国《刑法》第18条规定经过司法精神病鉴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在犯罪后,无需承担刑事责任,这体现了我国对于精神病人权益的保护。但条理过于笼统,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许多疑似精神病案件不能得到合理的处理。《刑法》第18条还规定在必要的时候,政府采取强制医疗措施。但对于“必要的时候”的解释过于模糊,受限于实际情况,精神病人在审判后,无法得到妥善的管理与处置,容易出现反复犯罪的现象,对社会造成了极大的不利影响。本论文围绕《刑法》第18条和我国2012年出台的《精神卫生法》为主线探讨精神病人犯罪在司法实践中的若干问题,以探求如何完善精神病人犯罪后的相关法律制度。第一部分笔者对精神病的概念从医学角度和法律角度分别进行了阐述,并对我国精神病人刑事犯罪的现状和特点进行了描述。第二部分,从刑法对精神病人犯罪的法律规定及处罚原则进行探讨。第三部分,首先对司法精神病学鉴定进行了概念界定,接着描述了国内外司法精神病鉴定的现状,然后对我国的司法精神病鉴定现状与缺陷进行分析。第四部分,从我国对犯罪精神病人的管理及处置现状着手,指出目前我国对犯罪精神病人管理及处置的不足。第五部分,从我国现行的司法精神病鉴定机制及精神病人管理制度提出立法建议。笔者认为,首先应完善我国现行司法精神病鉴定机制,主要从完善司法精神病鉴定制度、精神病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能力判定主体和完善鉴定结论审查、采信程序这三个方面着手;其次还应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犯罪精神病人管理制度,应建立和完善精神病人监管制度和救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