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的行使期间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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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的行使期间,意指担保权人在该期间内行使担保物权能得到法律保护。关于物之担保,在理论及司法实践均存在一个重要问题:当债权上设有担保物权时,如果主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是否会影响担保物权之效力?依据《物权法》第202条,抵押权人应该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否则将丧失法律的强制保护。界定该期间的性质,成为探讨行使问题的前提,才能为司法实务提供理论依据。担保物权从属于主债权,也会受到时效的影响。本文拟结合《物权法》和《担保法司法解释》,探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其担保物权的命运和效力。除了引言,从结构的角度,本文将分为四个部分。本文拟结合《物权法》和《担保法司法解释》,探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其担保物权的命运和效力。除了引言,从结构的角度,本文将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分析抵押权的行使期间。这一部分首先梳理了我国民事法律关于担保物权行使期间规定的演变,分析了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的抵押权的法律地位。然后本文主要讨论了行使抵押权期间的性质,介绍了四种主流学说并进行评价。得出结论,行使抵押权的期间主要是受担保物权从属性的影响。接着分析了抵押物上登记如何涂销。第二部分分析《物权法》第202条的问题,主要是法条本身措辞表意不清。第202条规定主债权的诉讼时效不能适用于申请执行期限。还有抗辩权的行使问题,分成四种情形进行讨论。第三部分分析了质权和留置权的行使期间。首先提出质疑,三者均是典型的担保物权,在主债权超过时效后却享有不同命运。接着讨论质权和留置权的法律适用问题。《物权法》没有作出规定,《担保法司法解释》对担保物权进行规定,使得质权和留置权适用法律时存在疑问。该如何适用,需对法条及三种典型的担保物权的性质进行分析,不能简单类推适用物权法第202条。第四部分是结语。这部分主要是总结上述讨论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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