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少年隐性辍学现状及法律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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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性辍学是指有辍学的前期或后期表现,毕业时未能完成规定课程的学习,但仍然保留有学籍的个体或群体教育状况。在当前我国已经做出了“城乡一体,重在农村、体现积极差异”的教育战略抉择背景下,本文以农村少年隐性辍学问题及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为考察对象,从法社会学视角,适当运用实证的方法,对隐性辍学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并就隐性辍学问题的法律解决提出了具体的思路与对策。第一章分析了隐性辍学的现状,对隐性辍学形态进行了分类,并指出了隐性辍学问题的法律性质及其危害。“有心无力型”与“消极应对型”是隐性辍学的较为早期的表现,在不恰当的教育惩戒机制下形成的“以错逃学型”和以“长期请病假”之名行辍学之实的“三方合谋型”隐性辍学。而义务教育阶段的受教育权作为一种基本权利,具有强制性,隐性辍学表面是个体的自由选择,实则是农村少年受教育权的落空,是义务教育学习过程的中断、义务教育学习目标的落空,是学习机会权、学习条件权的实质不平等和学习评价权受到侵害,是具有累积性的教育不公,是教育执法中极易被忽略的盲区与难点,制约农村少年个体健康成长、削弱教育质量、加剧教育不公、弱化阶层流动。第二章从家庭教育与学前教育、学校教育主体、法律实施、农村价值观念四个维度分析了农村少年隐性辍学问题折射出的法律困境。一是家庭教育与学前教育法律困境共同导致了农村少年输于起点。二是学校教育主体的法律困境主要体现在学校教育与教师的法律困境。三是在义务教育法律实施困境主要体现为我国现有义务教育法律体系适用性不足及执法与司法困境。四是农村价值观念导致的法律文化困境,农民的“经济理性”对法律权威的弱化。第三章从立法、执法与司法保障、法治教育的角度提出了解决农村少年隐性辍学问题的法律途径。法治保障下的农村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的综合发展是实现教育公平的根本方式,防控农村少年隐性辍学,提高义务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发展,必须依靠法治的保障。基于教育法治现状,提出要加快立法进程,完善教育法治体系,即加快学前教育、家庭教育的立法保障,促进农村少年的教育起点公平,推进学校教育立法工作,明确与学校发展相关的多方主体的权责关系,保护师生权益。针对执法与司法中的困境,提出加强对隐性辍学生受教育权侵害案件的执法保障,要完善我国教育公平的司法救济机制,探索义务教育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基于农村教育与农村社会相互依存的关系以及农村法律文化缺失现状,提出应通过乡村振兴立法工作,搭建城乡全方位联动平台,完善城乡义务教育联动机制,通过大力开展义务教育专项法治教育,树立农村尊师重教的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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