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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我国将在享受多边贸易体制协议框架下权利的同时,履行相应的义务。随着我国降低关税承诺的履行,企业将更直接的面对全球市场,与包括众多跨国公司在内的各国企业直接竞争。这就要求与企业经营成果密切相关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以及相关法律的设计尽快与WTO接轨,从而有利于各种经济性质的企业公平竞争。 一国优化的税制结构要兼顾公平与效率。在我国,应改变目前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确立流转税与所得税双主体地位,这是我国近期税制建设和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是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在设计上存在极大的不规范性,主要表现为它的一些条款和市场经济及WTO的一般规则不符。一、对外资企业的限制性条款不符合国民待遇的原则;二、内、外两套税法不符合公平竞争原则;三、大量规范性文件的发布不符合透明度原则等等。 通过与各国企业所得税制度的比较,我们发现尽管我国企业所得税的总体税负并不高,但是纳税人的确定不明晰,税基的设计比较单一,税收优惠政策不规范。这些严重制约了企业间的公平竞争,企业所得税的改革已经迫在眉睫。 改革企业所得税制应从以下方面着手:一、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应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通过,是实体法,名称应规范为法人所得税法。二、收入的认定要体现税法与财务制度适度分离的趋势;要体现结构性减税的趋势;要体现依法治税、规范税制的要求;要体现简化和效率的要求;要从立法环节制定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改变税基管理的约束机制。三、在税率设计上,要从现实国情出发,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前瞻性;要发挥调节经济的作用,保证收入水平。四、要将税收优惠的目标统一到贯彻产业政策上来;改进税收优惠方式,加强间接优惠的调节力度;在结构上实现内外资企业要统一,各地区要统一,各类外商要统一。 加入WTO,使我国进一步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大潮,是中国社会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是全球经济增长的需要。实践证明,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制度无论在其设计上还是在操作上都与WTO相关规则和市场经济的要求存在着诸多不适应性。改革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也不仅仅是简单的两法合并问题,企业所得税的改革,不但要以适应WTO及市场经济规则为目的,并且应从我国企业改革的长远目标出发,既保留现行两法中符合中国国情、易于操作、行之有效的内容,又能使之适应国企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新的要求,同时体现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公平税负,公平竞争,有利于加强征管,组织收入。改革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制度,无论是从纳税人的界定、税基的确定还是税率的选择及税收优惠政策的确定都要与国际惯例接轨,适应入世后新经济形势的需要,才能更好的发挥税收的职能效应,体现依法治税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