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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民法中这样规定:民事活动应在遵守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下进行。在这几大原则中,诚实守信原则又处于最为重要的地位,称之为民法中的“帝王条款”。尤其是到了20世纪后期,计划经济体制在我国退出历史舞台,市场经济逐渐替代了计划经济,而在市场经济体系中人们从事各种活动时诚实守信就成为市场能够井然有序的奠基石。为此在市场经济体系中诚实信用原则的核心地位更为凸显。不过,我们也要充分的认识到:从一个角度来看,诚实信用原则对立法起着指导性的作用,作为一种臆造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存在于民事法的整个过程之中,且经由民事法的各项规定得以实施到社会活动的各个层面中,成为指引民事主体制造营销活动的基本准则;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作为一种律法准则,诚实信用原则对司法也起着指导性作用。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在两种不同价值发生碰撞时,为了化解这种碰撞,法官便能够使用诚实信用原则进行阐述理由;在律法对有关真相没有进行明确的界定,但法官又不得不进行判决时,便能够采用诚实信用原则分析被告与原告或其他当事人孰是孰非,以此达到公平、公正、合理的判决。就这一方面来看,诚实信用原则的存在除了利用指导立法从而在社会活动的各个层面进行展开外,还在于经由司法适用继续获得更新,进一步产生严谨的逻辑体系。就这一方面来看,作为一种律法准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其司法适用关系到它的发展以及追求的目标的落实程度。综上述原因,本文研究的侧重点就在于诚实信用原则对于司法适用时怎样适用以及适用的作用、影响等方面。在内容上本文这样安排:第一章介绍诚实信用原则的起源、含义及特征;第二章为诚信原则司法适用的基本理论和域外经验;第三章对适用诚信原则案件的具体分析;第四章则是司法价值及影响的实证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