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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冲突问题是近几年来我国立法和司法关注的焦点。本文运用案例分析的研究方法,对知识产权冲突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地探讨。本文共分为四部分,行文四万余字。 文章第一部分是知识产权冲突的界定及其表现和原因。知识产权冲突是指由同一知识产权客体依法衍生的两项或两项以上相互矛盾或抵触的权利并存的现象。即就同一知识产权客体在某种条件下同归属于多个主体的法律形态。根据知识产权的性质不同,知识产权冲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同种权利之间的冲突。2.不同种权利之间的冲突。3.国内知识产权与国外知识产权的冲突。知识产权冲突的原因主要有三个。第一,知识产权本身的特殊之处。第二,法律对知识产权多层次、多角度的调控和保护。第三,经济利益的驱动。 文章第二部分是解决知识产权冲突依据的基本理论和规则。研究知识产权冲突问题,有必要先研究“在先权”问题。在先权利主要是指他人合法的其他民事权利,如姓名权、肖像权等,当然也包括其他的知识产权,如著作权、外观设计权以及企业名称权等。本文所研究的问题是知识产权冲突,因此所讨论的在先权利主要是在先的合法的知识产权,如商标权、商号权、域名权、外观设计权、著作权、商品化权等。知识产权冲突的解决应以公平与效率为最终目标,寻求良性解决之途。处理知识产权的权利冲突,可以适用下列原则:(1)约定优先原则。(2)保护在先权利原则。(3)过期权利丧失原则。(4)禁止权利滥用原则。(5)诚实信用原则。(6)避免混淆和误认原则。(7)综合考量原则。 文章第三部分是各类知识产权的冲突和解决途径。商标权之间的冲突是一类比较特殊的知识产权冲突,即属于同类知识产权的冲突。商标权与商号权、著作权与商标权、域名与商标、涉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知识产权冲突、商品化权与商标权之间的冲突则属于不同种类知识产权之间的冲突。此部分使用大量篇幅,结合典型案例,探讨解决知识产权冲突的办法。解决商标权之间的冲突,关键在于商标“近似”的认定和商品“类似”的判断。关于解决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应坚持以下几项原则:第一,保护在先权利原则。第二,诚实信用原则。第三,禁止欺骗、误导公众原则。第四,权利覆盖原则。通过解决著作权与商标权之间的冲突,启示我们可以给予知识产权客体双重甚至多重的保护。而面对域名与商标的冲突,避免权利人“滥用权利”或“霸占权利”同等重要。 文章第四部分是知识产权冲突问题的研究对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及司法的启示。第一,对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的启示在于,完善知识产权的立法是当务之急。为解决知识产权冲突,在进一步修改、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时,应对各知识产权冲突协调规范予以明确,并注意国内法与国际公约的协调与平衡。笔者赞同把知识产权的一般规则纳入未来的民法典知识产权篇,而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相关部门法作为民法典外的民事特别法不列入民法典。第二,对我国知识产权司法的启示在于,审判机关应在遵循以下原则的基础上进行实务操作:1.权利平衡原则。2.利益兼顾原则。3.国民待遇原则。要解决好知识产权冲突问题,有几个关键点应该强调:其一,最重要的是要确立一个权利平等保护的观念,而这一看似己经解决的简单的问题,其实还存在着很大的认识误区;其二,权利冲突的解决是一个法治机制的综合性的作用过程,而不只是靠一个单一的法治机制的解决手段;其三,在综合性的法治机制中,应更加看重和强调立法对于解决权利冲突的作用和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