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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自我交易本身是一种复杂的经济现象,一方面通过董事的自我交易,对公司利益有着积极的影响,可以减少交易的中间环节,降低公司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利润最大化;另一方面,董事自我交易对公司利益也有消极的影响。董事作为公司的经营管理者,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不能损害公司利益,而在董事自我交易中由于董事或这董事的利害关系人为与公司交易的一方当事人,极易为了自己的个人利益而损害公司的利益,导致董事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基于董事在公司中的法律地位而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而董事自我交易对公司而言是一把双刃剑,通过市场机制也不能很好的发挥董事自我交易对公司的积极作用,而规避其对公司的不利影响,因此现代两大法系国家的法律大多都对董事自我交易进行规制。我国1993年《公司法》已将董事自我交易纳入公司法规制的范围,2005年公司法修改时在具体方面做了一些完善,但是我国公司法对董事自我交易的规制所建立的框架依然显得很单薄,具体的规则设定存在许多不足。本文就是基于这样问题的提出,从以下几个部分来探讨董事自我交易的法律规制,以期对完善我国董事自我交易的规制制度的提出构思。本文包括以下几个部分:第一章:董事自我交易规制概论。第一节考察自我交易在法学理论中如何界定,包括自我交易的类型、形成条件、范围等方面。第二节考察了对董事自我交易进行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基于董事在公司中的法律地位而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而董事自我交易对公司而言是一把双刃剑,通过市场机制也不能很好的发挥董事自我交易对公司的积极作用,而规避其对公司的不利影响,需要对其进行法律规制。第二章:我国董事自我交易的法律规制的现状和存在问题。第一节阐述了现行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对董事自我交易的规制在具体规制设计上的现状。第二节则分析了我国对董事自我交易的法律规制现状存在的缺陷,指出在具体规制制度设计上存在的不足。第三章:董事自我交易的法律规制的比较法研究。第一节考察了英美法系对董事自我交易规制的立法例,着重以美国国律师协会编定的《示范性公司法》和英国1985年《公司法》展开,介绍英美法系有关董事自我交易的具体规制制度,如董事自我交易范围的界定、程序上的设置,实体上的审查制度等。第二节对大陆法系中对董事自我交易法律规制比较具有代表意义的日本、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例进行考察分析。最后,通过对两大法系董事自我交易规制的制度比较分析,阐述董事自我交易的法律规制的制度设计。第四章:对我国董事自我交易的法律规制的完善的构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