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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中的“诱惑违法”与“迷惑取证”这两个术语是与“钓鱼执法”现象息息相关的。但当前大众与实务界往往混淆了这两个不同的术语,或是将其等同,或是界定不清。诱惑违法,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为对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根据违法活动的倾向性向行政相对人或其他调查对象提供相关环境条件和实施机会,或者特意设计一些能诱发行政违法的情景,引发或加强其犯意使其从事违法行为。迷惑取证,是指为了惩治那些通过传统行政执法手段无法获得充足证据来有效遏制的行政违法行为,行政执法人员已有相关线索或根据合理推断认为相对人已实施违法行为或是某类违法行为的高发人群,采取迷惑的方式进行取证的一种特殊的取证方式。本文将根据法理和法律规定,针对二者的概念、特征、分类、法律性质、适用及制度完善等多方面展开论述,厘清其合法与违法的界限。本文以上海“钓鱼执法”事件为背景,围绕“诱惑违法”与“迷惑取证”的定性问题,共分三部分来展开研究。第一部分诱惑违法与迷惑取证的内涵。首先,对概念的界定是研究诱惑违法与迷惑取证合法性的逻辑起点,笔者先对二者的内涵和特点进行探讨。其次,为了研究的深入和论述的展开,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对诱惑违法与迷惑取证分别进行了分类。最后,从目的、条件、方法、对象四个方面对诱惑违法与迷惑取证作了比较分析。第二部分诱惑违法与迷惑取证的法律性质分析。首先,从法理、合法性、合理性三个方面进行论证,得出诱惑违法行为是一种违背现代行政法治理念和行政程序要求的不合法的行为。其次,从人权、合法性、合理性、执法现实等方面探讨了迷惑取证的合法性及存在的现实必要性。最后,针对二者的差异,阐述了对诱惑违法与迷惑取证进行法律定性的判断标准。第三部分迷惑取证制度的完善。首先,概括介绍了我国迷惑取证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立法现状。其次,分析了刑诉法领域目前已经比较成熟的诱惑侦查理论,并提出有益借鉴。最后,针对目前我国行政执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立法现状,结合迷惑取证的特点和我国当前的做法,从迷惑取证适用的最后性、主体适格性、对象限制、采用的迷惑方式限制、取证及所遵守的行政法原则等方面,对迷惑取证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